购物 手机

少年发表恐怖言论 不满十六周岁拘留十日不予执行

2017-12-29 10:01:04 来源:澎湃新闻
2158人阅读 0条评论
导语:

近日,(湖南)涟源市公安局相关警种经过缜密工作,抓获并依法行政拘留在百度贴吧上发布“有想加入恐怖分子的志同道合者吗””、 “想搞点事情

近日,(湖南)涟源市公安局相关警种经过缜密工作,抓获并依法行政拘留在百度贴吧上发布“有想加入恐怖分子的志同道合者吗”、 “想搞点事情,这个政府”等恐怖信息的违法人员龙某,此案是涟源市公安机关侦办的第一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案件。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龙某辍学在家,父母对其也疏于管教,为了在论坛积累所谓的经验值,便产生该极端想法,发表恐怖言论。龙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对龙某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龙某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眼下已进入全媒体时代,微博、微信等应用越来越广泛,网络上各类信息层出不穷,网络谣言也时不时被疯传。佰佰安全网为您讲述相关的信息安全小知识。


责任编辑:孟洋洋

点赞数 推荐 0
收藏数 收藏 0

关键词

  • 少年
  • 恐怖言论
  • 评论
  • 评论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今日关注

佰佰原创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