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刑满释放人员的李某和张某多次在扬中和山东等地的超市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近日,他们分别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同是刑满释放人员的李某和张某多次在扬中和山东等地的超市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近日,他们分别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李某伙同王三(另案处理)、马六(另案处理)先后在徐州市邳州市、睢宁县、新沂市、山东省临沂沂南县、莒南县等地,采取撬卷帘门入室等手段,在超市等场所盗窃作案11起,窃得现金、香烟、白酒、衣服等款物。经鉴定,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2193元。
2017年2月2日至2017年3月1日,李某伙同张某先后在扬中市开发区三跃街和三茅街道勤丰村、指南村、中华村、江洲东路等地,采取撬卷帘门入室等手段,在几家超市和药房等场所盗窃作案6起,窃得现金5620元以及香烟、冬虫夏草、海参、西洋参等物品。经鉴定,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7254元。
李某曾因犯盗窃罪、张某曾因犯抢劫罪分别获刑,两人分别于2016年12月15日和2017年1月6日刑满释放。
据被告人李某交代,他和同伙曾在山东盗窃,同伴被抓后,他为逃避追捕来到扬中。他在监狱服刑的时候认识了同是山东人的张某。二人约好到扬中玩了一段时间后,就商量着在扬中偷点东西。
责任编辑:吴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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