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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搭顺风车险遭强奸 司机被判2年

2017-11-13 10:20:17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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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司机邹某以搭顺风车和外出吃烧烤为由,让16岁的少女小杨坐上他的车。邹某在路上觉得小杨应该很开放,将车开到马路旁一条偏僻无人的岔路上,欲与小杨发生性关系,但未得逞。

司机邹某以搭顺风车和外出吃烧烤为由,让16岁的少女小杨坐上他的车。邹某在路上觉得小杨应该很开放,将车开到马路旁一条偏僻无人的岔路上,欲与小杨发生性关系,但未得逞。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邹某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2年。

2017年7月13日,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邹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但因邹某强奸未成年人,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酌情从重处罚,判处邹某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3年。

邹某不服原判发起上诉。经法院查证,2016年11月30日20时许,邹某以搭顺风车及外出吃烧烤为由,让16岁的小杨坐上他的车到乡镇上买完东西,在送小杨回家的路上,邹某认为小杨应该很开放,就故意把车开往马路旁一条偏僻无人的岔路上。

邹某在车上强行摁住小杨肩膀并拉扯小杨的衣服,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小杨的强烈反抗,抓伤了邹某的脸。邹某又拿出200块钱利诱,遭到小杨拒绝。小杨急得大声呼救,想要启动车子,抢电话报警,最终迫使邹某停止强奸行为。

邹某在2007年曾因盗窃罪、收购赃物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8个月,在2013年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小杨的陈诉、邹某在侦查阶段供诉以及邹某受伤情况等能相互印证的证据,足以证明邹某存在主观故意。

邹某在对小杨实施侵犯时,小杨的一系列反抗行为迫使邹某停止强奸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邹某强行与小杨发生性关系并着手实施已构成强奸罪。二审根据上诉人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结合犯罪未遂、累犯、强奸未成年人等情节,对上诉人邹某减轻处罚。

2017年10月19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邹某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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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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