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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装护栏致女童坠落 法院:房东有责任

2017-11-01 10:33:47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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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女孩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参与追逐的孩子以及事发自建房的房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几名孩子在肥东一自建房的楼顶追逐嬉戏,突然一名年幼的女孩从楼顶上摔了下来,造成颅脑损伤等严重后果,事发后,女孩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参与追逐的孩子以及事发自建房的房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15年7月3日晚上,当时才5岁的女孩小娟(化名)在二楼楼顶同另外两名儿童玩耍追逐,当时小娟的父亲在二楼楼顶与他人聊天,母亲在烧开水。另外两名儿童的父母及事发自建房的房东赵某某均不在现场。小娟在与另外两名儿童玩耍追逐中不慎从二楼楼顶北面摔落至一楼地面。事发后,小娟被送往省立医院抢救,经诊断,此次坠楼给小娟带来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度)、胸部损伤、骨折、双眼挫伤等严重后果,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为了讨一个说法,小娟的家人将两名参与追逐的儿童诉至法院,其父亲称,当时两名孩子追逐,小娟在楼上跑,他叫两名孩子不要追小娟,但两名孩子不听,仍旧追逐打闹,导致小娟不幸从楼上摔下,因此这两名孩子应该对此事负责。小娟家人认为,赵某某没有在自建的楼房顶部设置护栏,导致事故的发生,也负有责任。 据此,小娟的家人将两名孩子以及事发自建楼的房东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两名孩子的家长表示,无证据证明两名孩子对小娟的受伤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赵某某也表示自己没有责任。

法院判决:房东有责任

肥东县法院审理认为,小娟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法院确定承担55%责任。另两名孩子的父母应承担次要责任,各担责20%。赵某某担5%责任。一审判决,参与追逐的两名孩子的父母分别赔偿小娟2.1万余元,赵某某赔偿小娟5千余元。两名孩子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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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孟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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