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七家镇居民陈女士国庆假期在某商场花398元买了一条羊绒围巾,回家后才发现有一处抽丝,找到商场要求换货,可店员称该围巾是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协商未果后,陈女士来到北七家司法所求助。
北七家镇居民陈女士国庆假期在某商场花398元买了一条羊绒围巾,回家后才发现有一处抽丝,找到商场要求换货,可店员称该围巾是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协商未果后,陈女士来到北七家司法所求助。
工作人员答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是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因此陈女士买到的打折商品不管是否有质量问题,都同样享有三包服务。
经过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店家,充分释明法律,店家最终同意为陈女士更换围巾。
佰佰安全网提醒:遇到“霸王条款”时不要忍气吞声,可以通过拨打12315投诉、向工商举报、请司法所调解、到法院起诉等途径合法维权。想了解更多维权常识,下面请看以下佰佰安全网为您带来的安全科普知识,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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