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供热费捆绑物业费 你们说合理吗?

2017-10-19 09:17:32 来源:新浪吉林
1738人阅读 0条评论
导语:

热费缴纳时限将至,家住绿园区中新花园小区的王先生却至今未缴热费。18日,据王先生反映,东煤羊草能源热力公司以其拖欠物业费为由,拒收其热费。

热费缴纳时限将至,家住绿园区中新花园小区的王先生却至今未缴热费。18日,据王先生反映,东煤羊草能源热力公司以其拖欠物业费为由,拒收其热费。

供热费捆绑物业费 你们说合理吗?

欠物业费供热费交不上

供暖马上开始了,王先生交不上供热费很着急,他认为供热公司因自己不交物业费而不收供热费不合理。为何拖欠物业费,王先生解释道,小区的物业公司一直是中新物业,近年来的服务让人很不满意。“大概是两年前的年末,中新物业公司弃管,走时把楼道的灯都弄灭了,还故意切断电源,快要过年了,搞得我们很闹心。小区重新选物业,这家物业居然又回来了。”王先生很不满地说,这两年物业管理很混乱,再加上施工,小区环境很差,楼道里的卫生很糟糕。据王先生讲,物业公司在新一年开始就要求交齐一年的物业费,他家近几年都是年底交物业费,所以从2016年6月开始拖欠物业费。对此王先生解释称:“我们不是不想交物业费,但是交了没有安全感,怕物业哪天又弃管了。”王先生表示,他拖欠物业费是因为对物业公司缺乏安全感。

热企收费新政策引业主猜测

王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供热公司贴出的缴费通知,对这份通知,很多业主提出质疑。记者看到这份《供热费与物业费收缴通知》署名是吉林省东煤羊草能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时间是9月15日。该通知内容显示,从9月25日起开始收缴供暖费,同时收缴物业费,供热费收缴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15日。

供热公司收取供热费天经地义,可是供热公司怎么还收物业费了,这让小区业主摸不清头脑,难道小区物业公司又换了。在小区业主群里,业主们对物业公司主体是谁提出质疑。“业主群里有人提出,住户门上和单元门上粘贴的物业费收缴通知是两个主体,猜测中新物业被东煤热力收购了。”王先生说,逾期未交的不止他一家。据王先生介绍,东煤热力公司去年开始接手小区的供暖服务,王先生在拖欠物业费的情况下正常缴纳了供热费。而以往缴纳物业费都是交给物业,今年的缴费政策发生变化,为了弄清情况,王先生拨打了缴费通知上留下的热力公司电话。“我问是否要去热力公司缴纳物业费时,供热公司的人确认此事。我又问热力公司接管小区物业了吗,对方又让我到原先的物业大楼去缴费。”打完电话,王先生也没弄清到底是怎么回事。

物业公司与热企是合作关系

昨日上午,记者拨打了缴费通知上的电话。“业主本应按时缴纳物业费,如果有问题就找物业解决,解决完了就应该缴费,没有解决的再协商,问题我们都给解决,矛盾解决完了为啥还不交物业费?没有解决的我们再协商呗。”热力公司工作人员杨先生反复强调业主应该按时缴纳物业费,记者追问热力公司和物业公司的关系时,杨先生表示两家是合作关系。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了中新物业公司确认情况。“我们现在搬到东煤热力公司的大楼里了,和热力公司一起办公,并非合并。不交物业费不收供热费的问题,是两家公司领导商量的结果。”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给出答复。

律师认为捆绑收费不合规

王先生将此事反映给12345市长公开电话,17日接到反馈已交给社区处理。听到这个消息,王先生心里一块石头落了地。他说:“如果真换了物业,我们会支持新物业的,但最起码先让我们知道现在的物业到底是谁。如果真换了,我立马把物业费全交了。如果没换,老物业能拿出诚意把小区管理好,我也会按时缴纳物业费。”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张新峰律师。张律师表示,供热费和物业费捆绑收取是不符合规定的,物业合同不等同于供热合同。对物业公司来说,供热费和物业管理费之间毫无关联,物业公司没有权利以没有缴纳物业费为由拒绝对其供热及拒绝收取供热费。而业主也不能因为物业公司的工作没有做到位而拒绝缴纳物业费。 

佰佰安全网提醒:其实很多时候矛盾的根源在于双方信息了解程度不够导致的。业主缴了物业费,自然觉得物业有解决业主问题的义务,我交了钱你物业公司当然要时刻待命。而物业公司负担整个社区房屋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社区秩序维护、清洁维修服务、绿化服务和小区档案管理等复杂工作,物业方觉得,通过管理服务工作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安全、整洁、舒适的社区环境就是达成了物管工作的使命。所以解决矛盾的根本手段,在于沟通,和建立沟通方式。想了解更多物业安全常识,下面请看以下佰佰安全网为您带来的安全科普知识,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黄淑蓉

点赞数 推荐 0
收藏数 收藏 0

关键词

  • 供热费
  • 捆绑
  • 物业费
  • 合理
  • 评论
  • 评论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今日关注

佰佰原创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