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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一人中毒身亡 其他酒友要担责吗?

2017-10-13 10:16:55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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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小李与老赵陈述当时喝的是用52度散装白酒自行泡制的李子酒。经鉴定,老王死因符合乙醇中毒。

老王与小李、老赵均系某公司员工,老王和老赵是同班同事,小李是带班班长。

2016年9月19日晚6点左右三人在公司宿舍一房间一起喝酒致老王酒醉,后小李与老赵当晚8点左右送至老王住所的出租屋床上躺下后离开。次日早晨8点左右,老王被他人发现已死亡。小李与老赵陈述当时喝的是用52度散装白酒自行泡制的李子酒。经鉴定,老王死因符合乙醇中毒。

随后,老王的母亲、妻子和两个儿子将小李和老赵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56万元。小李和老赵认为,老王的死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四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小李与老赵在本次事故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小李、老赵与死者老王一起在职工宿舍喝酒致老王酒醉,小李与老赵明知老王酒醉后,作为一同饮酒人,在此情况下应意识到危险性,并应该将老王即时送医或报120通知,但小李、老赵最终忽略了该情况,只是将其送到出租屋让其床上躺下并离开,最终导致老王因酒精中毒死亡,故小李、老赵的不作为过失与老王的死亡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鉴于死者老王是成年人,喝酒时应当知道自己的酒量及醉酒的危害性,故老王对其自身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根据双方过失大小及事故成因,小李、老赵应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死者老王自身承担90%的责任。经法院认定相关损失合计1105848元。小李、老赵承担其中的10%计110584.8元。

主审法官提醒,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多人共同饮酒,醉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白过量饮酒后可能带来的后果,故一般情况下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当对共同饮酒并醉酒的同饮者负有一定的提醒、照顾、看护义务,在醉酒人无法自控的情况下,共同饮酒人应当能够意识到醉酒的危害性并预料到可能发生的后果,应将醉酒人安排在一个安全的环境当中。否则发生意外,共同醉酒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日常生活中,很多朋友都爱喝酒,稍不注意饮酒过量,就会发生酒精中毒事件。关注健康养生的本安全网下面为大家分享下什么是酒精中毒的安全知识,希望大家注意适度饮酒,以防危害健康。


责任编辑:孟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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