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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反对增设电梯 状告规划局败诉

2017-09-24 12:40:11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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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南京半山花园小区11幢1单元共有14户居民,同意增设电梯的有10户,另外4户居民和该小区7幢的1名居民不同意增设电梯,并状告南京市规划局属违法行政。

业主反对增设电梯 状告规划局败诉

南京半山花园小区11幢1单元共有14户居民,同意增设电梯的有10户,另外4户居民和该小区7幢的1名居民不同意增设电梯,并状告南京市规划局属违法行政,该案被称为南京市第一例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案件。9月19日下午,经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判决,业主状告南京市规划局,并要求其撤销对单元楼增梯许可证的诉请被法院驳回。

5位业主不满加装电梯,告了市规划局

半山花园是南京玄武区的一处老小区。今年5月1日出台《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许可手续办理规则》后,小区11幢一单元的楼上住户准备好了相关文件,于5月15日向南京市规划局提交申请材料。根据新规定,南京市规划局于5月24日快速审批,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月25日,根据规划局许可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南京市玄武区建设房产和交通局颁发了《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许可手续》。

但没想到,7月5日开工后遭到部分业主反对。有业主认为存在危险隐患,还有业主认为,电梯不仅占用公共土地和道路绿地,还影响低层及全体业主的通行通风、采光,也存在噪音的问题。于是,小区的5位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京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月14日上午,这起案件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业主败诉, “双三分之二”合法性得到确认

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15日,家住半山花园小区11幢1单元的楼上住户向南京市规划局提交了符合《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相关材料,市规划局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于2017年5月24日颁发了规划许可证。

但5位半山花园的业主(4位11幢1单元,1位7幢1单元)认为11幢1单元楼上居民在加装电梯过程中并未取得他们5人的同意,市规划局在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的情况下颁发许可证,程序违法。为此,这5位业主将南京市规划局告上了法庭。9月14日上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第三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此外,《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半山花园11幢1单元共有14户居民,同意增设电梯的有10户,根据上述规定,符合 “两个三分之二”的法定许可条件。

记者注意到,该案5位原告中,有1位并非是半山花园11幢1单元的业主。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中对“双三分之二”的相关规定,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进行二次开发、改造,并非一定要征得非本幢或本单元的小区其他业主同意。因此,法院认定这位业主没有原告主体资格。业内人士建议,居民之间应以文明的思维、文明的心态、文明的行为对待增梯工作。

针对5位原告对市规划局程序违法的质疑,法院认为,《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对城乡规划实施没有影响的简易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既有住宅楼增设电梯项目是对原住宅楼垂直交通方式的改进和完善,增设的电梯是依附于建筑物使用的附属设施,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因此,既有住宅楼增设电梯仅是对建筑物的局部改建,属于对城乡规划实施没有影响的简易项目,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流程可以由市政府决定。为此,法院裁决:驳回11幢1单元4位居民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景建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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