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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猥亵事件嫌犯或从轻处罚 警方详解

2017-08-16 09:54:20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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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8月12日晚7点左右,一名小伙子在南京南站候车大厅,公然将手伸进一名小女孩裙内,涉嫌猥亵儿童

资料图

资料图

8月12日晚7点左右,一名小伙子在南京南站候车大厅,公然将手伸进一名小女孩裙内,涉嫌猥亵儿童。8月14日、15日,记者对此事作了连续报道,引发了众多读者、网友关注。8月15日中午,南京铁路警方发布了权威的调查结果,受害女童是养女,涉嫌猥亵的18岁小伙段某某已被警方刑拘。

警方通报

女童为养女,与涉案小伙不是亲兄妹

8月15日,有媒体在报道中称,受害女孩不足14周岁,属未成年人,而涉事的嫌疑男子年龄在20岁左右。当时在场的中年男女基本可以确定是嫌疑年轻男子的父母,他们也曾对外称这名被侵害的女童是亲生女儿。也就是说,目前仅从这对父母的说法来看,年轻男子与女童属兄妹关系。“不过,据称该家庭关系有点复杂,而这也只是嫌疑年轻男子父母单方面的说辞,至于具体什么关系,是否存在血缘关系,仍需警方在调查后进行认定。”

对于上述报道中的这一说法,南京铁路警方予以否认。

8月15日中午11点多,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车站派出所官方微博“@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所”发布通报:8月12日晚7时许,南京南站候车室内发生一起涉嫌猥亵女童案件。南京铁路警方高度重视,经过深入细致侦查工作,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经调查,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

目前,南京铁路警方依据查证事实,已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对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最新进展

当地民政局:已就收养问题展开调查

南京铁路警方在通报中表示,警方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受害女童,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警方再次吁请广大网友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出发,不要扩散传播相关人员信息和案件细节,防止对受害人造成再次伤害。

警方通报一经发布,网友热评如潮。称赞警方处理效率高的同时,大家都很关心受害小女孩的保护和安置问题。“这种家庭是怎样领养到小女孩的?符合法规吗?”“要依法处理!希望能好好帮助小女孩,收回抚养权,她值得在一个更好的环境里成长。”……

8月15日,河南安阳滑县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因受害女童为嫌疑人段某某所在家庭的养女,且当事家庭为滑县当地居民,目前民政部门已就收养关系等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核实。

热点解读

截至目前,南京铁路警方对于这起涉嫌猥亵女童案已经有了初步调查结果。

不少读者、网友指出,应该查明受害女孩的养父母是否有收养资格?发生了这种事,女孩已经不适合继续在这个家庭生活,相关部门能否剥夺其养父母的监护权?另外,涉事小伙下一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他是否会因为与受害女孩的关系,获得从轻处理?

对此,江苏警方作了相应解释,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王灿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程春华律师等作了全面解读。

养父母或不具收养资格

王灿律师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我国《收养法》第六条中明确要求收养人应无子女。从该案来看,嫌疑人段某某的父母不符合这个要求。

不过,《收养法》第七条和第八条中还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王灿说,目前南京铁路警方正对段某某父母作进一步调查,如果他们不符合以上两条,那么收养这名女童便是不合法的。

对此,南京江宁公安分局官微“@江宁公安在线”发布的长微博称,如果段某某父母不符合上述两个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件限制的规定,铁路警方将一查到底,绝不让违法的人消遥法外,坚持保护女童的合法权益。

能否剥夺养父母的监护权?

王灿律师表示,作为收养人的段某某父母,对其亲生儿子猥亵“养女”的行为没有进行阻止,警方应该调查在被收养期间,女童是否遭遇了虐待等其他被侵害现象。

程春华律师表示,如果收养关系合法,但存在以下情况,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依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程春华律师说,本案中,若协议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女孩养父母收养手续不合法,则有关部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收养无效。

另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女孩的养父母经查实,确未尽到监护职责,当地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有权按照法律程序,剥夺其监护权。

涉案小伙会受到什么处罚?

南京铁路警方是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处以刑事拘留措施。“@江宁公安在线”在微博中称,关于量刑,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从量刑可以看出,猥亵儿童罪绝不是轻微刑事案件。

有媒体报道称,8岁以上未成年女童被猥亵则属于自诉案件。

对此,“@江宁公安在线”驳斥道,根据我国法律对“儿童”及未成年人有关年龄界限的规定,符合“儿童”标准的最低界限年龄是14周岁。也就是说,只要未满14周岁,在法律上毫无疑问都是儿童。没有任何法条或司法解释说,猥亵儿童罪中如果受害儿童超过8岁,将会有从轻、自诉、不告不理等情况。

王灿律师表示,该案中,警方通报嫌疑人段某某为18岁,那么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按法律规定将从重处罚,或将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会不会因兄妹关系获从轻处理?

“@江宁公安在线”称,该案既不是自诉案件,也不是不告不理。受害女孩和嫌疑人之间是不是兄妹,并不影响该案的性质。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方,保护受害女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所以该案和嫌疑人的父母是否追究其儿子的责任没有任何关系,大家尽可放心。

王灿律师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段某某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不管段某某父母是否想追究儿子的法律责任,并不影响公诉机关对于段某某的法律责任认定。

王灿律师表示,该案中,女孩尚不满14周岁,没有性方面的防卫能力,不管她本身愿不愿意,段某某的行为都构成了猥亵儿童罪。段某某与受害女孩生活在同一屋檐下,警方应该调查段某某有没有利用这种便利条件还实施了其他侵害,或多次侵害。从这方面来说,对段某某更应加重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

佰佰安全网建议:首先应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犯罪防范的教育,教授自我保护措施,使其在遇到侵害时知道如何自救和报警,并适时适度提高性侵防范意识。同时,监管责任人应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提高防范意识,不让孩子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不轻易将孩子交由他人看护。下面请看以下佰佰安全网为您带来的安全科普知识,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孟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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