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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同学聚餐饮酒后猝死 同学未劝阻赔款

2017-08-06 13:12:43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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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3年前,在广西某大学读研的丁某和同学聚餐。大伙一番狂饮,结果丁某醉酒后倒地不起,最终死亡。

3年前,在广西某大学读研的丁某和同学聚餐。大伙一番狂饮,结果丁某醉酒后倒地不起,最终死亡。其余4名同学均出现不同程度酒精中毒的症状。谁该为丁某的死负责?丁某的家人向和丁某同桌饮酒的4名同学索赔72万余元。根据现场监控显示,当天饮酒,4名同学并不存在劝酒的情形,他们该不该为丁某的死亡负责?

男子与同学聚餐饮酒后猝死 同学未劝阻赔款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4名同饮人要为丁某的死亡承担一成责任,赔偿丁某家属7万余元。法院的理由是,4名同饮人没有对丁某狂喝酒给予必要的劝阻,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时间回到2014年9月15日。当天中午,刚刚到广西某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专业班读研的丁某,与陈某等4名同窗相约,到西乡塘区秀灵路一家美食店聚餐。席间,5个人喝掉23瓶冰镇啤酒以及一瓶高度白酒。进餐约1小时后,陈某、丁某因为喝多了趴在桌上睡觉。

到了当天下午4时36分,睡醒的丁某突然站起身离席,但很快倒地不起。美食店服务员赶紧拨打120,后经送附近医院抢救,丁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而一同喝酒的4名同学,也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头痛、头晕、呕吐等症状,经全部住院治疗,两人被诊断为急性重度酒精中毒。

事后,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调查报告,认为丁某的猝死可能与饮酒有关。本是欢喜相聚,却乐极生悲,丁某的4名同窗李某、耿某、陈某、姜某心里也很难过。谁该为丁某的猝死负责?

丁某的家属认为,正是4名同饮人无节制地相互劝酒,才造成丁某的猝死;某美食店在丁某无节制饮酒并且已经出现不适状况的情形下,非但没有制止和警示防止危害发生,还放任顾客大量饮酒,也是造成丁某猝死的原因。丁某家属遂将美食店老板白某以及李某等4名同窗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承担80%的责任,赔偿72万余元。

法庭上,李某等4名同窗辩称,当天就餐时,他们自始至终没有相互劝酒的行为,都是自斟自饮,喝多少由自己控制。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应该最为了解,他一直不停喝酒,最终造成死亡结果,应对其伤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丁某出现不适症状后,他们对其进行了最大的救助义务,尽到了注意和照顾义务,不该为此担责。

法院认为,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可能对其行为能力及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后果,但仍过量饮酒致酒醉后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耿某、陈某、姜某作为共同参与饮酒的人,应当对同饮人丁某的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给予必要的劝阻,4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丁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现场的监控视频反映,李某等4人在与丁某共同饮酒的过程中,不存在强迫劝酒的情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确定李某、耿某、陈某、姜某应对丁某的死亡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需赔偿丁某家属7.4万多元。某美食店在丁某酒醉不醒时,服务员积极进行救助并拨打120电话,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老板白某不担责。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佰佰安全网提示:喝酒前做什么才能降低究竟给身体带来的危害呢?喝酒前提前摄入食物,淀粉类或酸奶、牛奶,后者的功能是在胃里形成保护膜,减少酒精对胃部刺激带来的伤害。


责任编辑:杨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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