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一男子曾某因妻子廖某与其离婚心生怨恨,而投毒报复前岳母一家,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赔偿损失14399.45元。
宁都县一男子曾某因妻子廖某与其离婚心生怨恨,而投毒报复前岳母一家,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赔偿损失14399.45元。
曾某自2016年2月份与廖某离婚之后,一直认为是廖某逼迫其离婚的,且廖某离婚时未归还其金银首饰等财物,心生怨恨,加之其于2016年11月16日送女儿去廖某之母李某家时又遭到辱骂,便起意投毒报复李某一家。
2016年11月20日凌晨,曾某骑摩托车来到李某家门口,将事先购买的一瓶农药“敌敌畏”倒入李某家门口的压水井内,然后离开。当日早上,李某因少量饮用过该压水井内的水,发生皮肤瘙痒。接着,来李某家做客的李某妹妹在使用压水井时,发现大量水泡从压水井内流出,且伴有浓烈的刺鼻气味。廖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宁都县公安局在接到报案后提取了李某家压水井内的水进行检验,样品水内检出敌敌畏成分。
曾某于2016年12月5日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投毒的事实。李某在宁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共花去医疗费10653.85元。经医院诊断疑似农药中毒。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为泄愤报复,实施以投毒的方式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被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曾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曾某应对附带民事诉讼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曾某表示认罪服判,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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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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