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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暴母亲虐待六岁亲生女儿致死获刑五年

2017-07-27 17:43:12 来源:新浪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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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母亲本应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避风港,然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虐待案,被告人马某却因为虐待六岁亲生女儿致死获刑五年。

残暴母亲虐待六岁亲生女儿致死获刑五年

母亲本应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避风港,然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虐待案,被告人马某却因为虐待六岁亲生女儿致死获刑五年。

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1 月间,被告人马某因为女儿杨某不听话,经常对被害人杨某进行打骂。2017 年 1 月 3 日晚,被告人马某因饮酒后想睡觉休息,但其女儿杨某与儿子杨某某却在房间内打闹,影响其休息,被告人马某生气便将被害人杨某推倒在地,造成被害人杨某头部右侧受伤流血。被告人马某见被害人杨某头部流血后便用药水帮其处理伤口,后将被害人杨某抱上床睡觉。次日 6 时许,被告人马某见被害人杨某喊不醒,被告人马某知道病情严重后将被害人杨某送至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2017 年 1 月 5 日,被害人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新晃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新晃县法院提起公诉。新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长期使用木棒、竹条等工具以殴打的方法教育女儿杨某,并将杨某殴打致死,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不当。理由是,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及尸检照片能证明被告人马某对共同生活的女儿杨某施暴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和一贯性,被告人马某在主观上有殴打折磨被害人的故意,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后果,故本案不宜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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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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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虐待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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