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男子酒后乘坐一辆改装过的车辆,不幸被车内安装的可升降式电视卡住脖子,抢救无效窒息而死。
苏州一男子酒后乘坐一辆改装过的车辆,不幸被车内安装的可升降式电视卡住脖子,抢救无效窒息而死。7月17日,记者从苏州市虎丘法院了解到,事发后,男子的父母及配偶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最终判决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60余万元。
王某乘坐的这辆改装车,是2016年初刚刚交付的车辆,没想到上路仅仅两个月就出事了。2016年3月份的一个凌晨,王某乘坐这辆车到酒吧和朋友喝酒,离开酒吧时他与和甲、乙两位朋友乘上该车。王某坐在第二排左侧位置,甲坐在第二排右侧位置,乙坐在副驾驶位置。车辆由王某叫来的代驾驾驶。
在乘车过程中,饮酒后的王某将头伸入车内第一排和第二排中间的隔墙开口区域,与同车人员聊天。而该开口内,经改装后安装有可电动升降的带有电视机的隔断装置。在聊天过程中,电视机随着隔断装置突然升起,将王某的颈部夹住无法动弹。同车人员试图施救未果,致使王某被卡较长时间,最终经抢救无效窒息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系改装车,改装前乘坐人数为8人,改装后乘坐人数为6人。车内第一排和第二排中间的隔墙装置把车辆整个客舱分割成驾驶区与旅居区前后两个区域,隔墙中间开有一个高510mm、宽820mm、厚度85mm的长方形开口,开口内安装有可电动升降的隔断装置,隔断装置朝后安装了某品牌液晶平板电视机。
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经鉴定存在产品缺陷及安全隐患,是造成王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考虑到受害人王某将头伸入隔断装置的开口,未意识到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并且从隔断装置升起到完全闭合有时间的延续性,受害人在饮酒的状态下未能及时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受害人未让代驾的驾驶员在开车前熟悉车辆设备的操作,客观上延长了其被救出的时间,故受害人王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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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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