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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制售假证卖上万“官网”验真提高假证身价

2017-07-14 11:08:44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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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日,南通警方通过9个多月的奋力攻坚,破获一起由公安部督办的特大仿冒国家机关网站制售假证诈骗案

团伙制售假证卖上万“官网”验真提高假证身价

南通警方在制假窝点查获的部分假证、半成品

团伙制售假证卖上万“官网”验真提高假证身价

办案民警展示查获的部分假公章 通讯员供图

不用培训、考试,甚至报名条件都不符,但只要交钱,就能拿到证书,以及成套的评审资料、红头文件,甚至还可登录指定的“官方网站”,查询证书真伪。近日,南通警方通过9个多月的奋力攻坚,破获一起由公安部督办的特大仿冒国家机关网站制售假证诈骗案,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25名,关停虚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及教育部门等各类网站12个,捣毁网上非法培训机构3家、地下制假证窝点2处,查扣假证22000余本、各类印章2100枚、半成品假证及制假原材料1.2吨,成功摧毁一个长期利用互联网制售各类虚假证件的庞大犯罪团伙。

侦办

涉案金额过亿元

2016年9月,江苏省公安厅网安总队在工作中发现,有不法人员仿照多个部门官方网站建立虚假的“中国教育网”“江苏省人社厅职称网”等,相似度极高,并发布各类虚假的“通知通告”,遂将该线索交由南通市公安局负责查办。

南通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相关负责人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经初查,这些网站模仿人社、教育等部门承办各类人事职称的注册、审核、查询活动,背后应当隐藏着一个长期制售各类虚假证书的犯罪团伙。公安部将该案明确为部督挂牌案件,由江苏省网安总队会同南通市公安局侦办。

经过9个多月的连续侦查,一个以吴某新等人为纽带、涉及全国多省的特大伪造、买卖虚假职称证书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明确该团伙骨干成员的真实身份后,专案组奔赴四川、安徽、广东、北京、河北、湖南等地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在各地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25名,查扣涉案资金350余万元,关停虚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及教育部门等各类网站12个,捣毁网上非法培训机构3家、地下制假证窝点2处,查扣假证22000余本、各类印章2100枚、半成品假证及制假原材料1.2吨,涉案金额过亿元。

破案

“官网”验真提高假证身价

据介绍,这个团伙的犯罪活动都是通过网上宣传或电话联系接单,再交由专业制假证人员办理。为了抬高假证“身价”,甚至架设虚假的官网提供证书查验,牟取非法暴利。南通警方进行的全链条打击揭开了这类犯罪的完整利益黑链。

这一犯罪团伙运作模式为:非法培训机构负责招揽客户,对外宣称“内部有关系”,可以不用考试直接办证,官网可查,然后将办证需求提供给中间人;中间人联系制假证人员,再由专业制假证人员按照需要的职称类型和数量完成假证制作;中间人或非法培训机构将假证寄送给客户,同时中间人通过网络技术人员,将相关数据上传至仿冒的官方网站,供客户上网查询。其中,犯罪嫌疑人吴某新、杨某、王某等人负责联系客户、汇总资料,刘某等人负责资金收款、数据查询,张某等人负责安排罗某、张某等人制作假证。

“从‘摆地摊’转为‘精品店’,假证的‘身价’也是飙升。”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沙俊斌介绍说,由于制作的假证较为逼真,有的还带有防伪标签,加上支持“官网”验真的噱头,一张成本仅10元左右的假证,售价达到9800元至19800元不等。一本高级职称的假证,“身价”飙升了1980倍。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每个环节不同程度获利。”沙俊斌说,根据各个环节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交代,虚假培训机构处于这类犯罪的“金字塔顶”,兜售一张假证获利达6000至1万余元不等,中间人获利3000元左右,网络技术人员获利数百元,而制假证者获利却仅数十元。

深挖

加快梳理办假证人员信息

公安机关在湖南娄底一制假证窝点现场查扣的大量假证及半成品表明,该犯罪团伙制售的假证涵盖劳动人事、科教文化、卫生医药、工程建设等众多行业领域。假公章从县级至国家级的一应俱全,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和地区。

经南通警方初步统计,目前已发现通过该犯罪团伙办理假证的人员信息多达3.4万余条,种类繁多,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和地区。其中教师资格类证书人员信息最多,有1.3万余条。

下一步,南通警方还将继续循线深挖,同时加紧梳理相关办假证人员信息,分批转递给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佰佰安全网提醒,眼下一些制造假证的广告盛行,主要是因为使用假证的市场比较大,一些使用假证的人因此而获益。正是因为其中的巨大利益诱惑,才使得制销两旺。但民警告诫,不仅制作假证之人是违法,连使用假证之人同样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假冒证件的,都是违法行为,依法要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如果构成犯罪,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孟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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