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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见他人取钱忘拔卡将 卡里的钱据为己有

2017-06-28 10:19:39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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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在 ATM 机旁取钱时,发现机器里有一张卡,并且还输好了密码。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很多人会选择将卡还给失主,但沭阳县的张某却选择了将卡里的钱据为己有。

男子见他人取钱忘拔卡将 卡里的钱据为己有

在 ATM 机旁取钱时,发现机器里有一张卡,并且还输好了密码。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很多人会选择将卡还给失主,但沭阳县的张某却选择了将卡里的钱据为己有。记者了解到,由于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近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年12月6日10时许,张某在沭阳县沭城街道学府南路建设银行ATM机上取款时,发现有人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且进入了操作界面。看到这一幕时,张某暗自窃喜,在ATM机前等了一会,确认银行卡主已经走远后,立即从卡里取出了1000元钱。据银行监控显示,见机器吐钞后,张某的神情十分激动,手舞足蹈地又操作机器取走了5000元钱。

随后,张某将这些钱揣进口袋,迅速离开了现场。随后,银行卡主人梁某收到银行卡绑定的手机短信后,立即报警。2016年12月17日,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的张某,正拿着取来的钱款消费时,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

沭阳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明知他人遗失信用卡且已输入密码的情形下,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他人账户内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属于初犯,且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案发后积极归还了全部透支款本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等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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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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