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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因占道发生交通事故 致一人死亡

2017-06-24 09:24:25 来源:荣耀渭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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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17年6月23日01时许分,临渭交警大队接到渭南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下邽镇219县道甘庄村段发生一起单方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张某送医抢救无效身亡。

2017年6月23日01时许分,临渭交警大队接到渭南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下邽镇219县道甘庄村段发生一起单方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张某送医抢救无效身亡

临渭交警大队事故预防处理中队与固市中队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下邽镇村民张某于事发前驾驶摩托车沿219县道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至甘庄村段时,与道路机动车道内堆放的建筑垃圾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张某送医抢救无效身亡。

临渭交警在现场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之后,随即找到了建筑垃圾堆放者雷某,而雷某家就在事发地点旁边,紧邻219县道,雷某最近正在对自己的家进行翻修,在家门口堆放了大量的建筑材料和拆卸下来的建筑垃圾,

而部分建筑垃圾侵占了219县道,不仅覆盖了道路东侧的非机动车道,而且延伸进入机动车道,占用机动车道1.4米,形成了严重的通行障碍,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客观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个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公路法》第46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畅通的活动。

所以,对由于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给道路安全通行造成严重障碍的,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占用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临渭交警提醒大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佰佰安全网提醒:随意侵占道路,从事堆放杂物或者摊晒粮食等妨害车辆正常通行的行为,一旦引发交通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大家切记。想了解诶更多道路安全常识,下面请看以下佰佰安全网为您带来的安全科普知识,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孟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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