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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给学校搬家摔断腿 校方被判赔10万元

2017-06-16 11:14:51 来源: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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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学校搬迁新址,组织在校学生劳动。14岁的新生小江(化名)在窗台透气时,不慎跌落二楼摔断腿。事后,小江的父母要求学校赔偿10万余元,但学校拒绝赔偿。日前,平房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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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搬迁新址,组织在校学生劳动。14岁的新生小江(化名)在窗台透气时,不慎跌落二楼摔断腿。事后,小江的父母要求学校赔偿10万余元,但学校拒绝赔偿。日前,平房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小江就读于哈市某技工学校。2015年11月,学校搬迁到新校址。当时,学校发通知要求学生参加劳动。“主要让我们搬床铺和床垫。”小江说。当天,小江很快便累得气喘吁吁,他打开二楼一扇窗户透气,没想到一不留神从窗台掉了下去,幸运的是小江掉在了积雪的仓库屋顶。随后,师生们让他从棚顶下来,小江在倾斜的屋顶没走多远滑倒了,这一次他直接摔到了地面上动弹不得。经诊断,小江左、右胫骨远端骨折,司法鉴定为伤残9级。对此,小江的父母认为校方未尽到监护责任,要求校方赔偿10万余元,但遭到校方的拒绝。

对于小江受伤一事,校方回应称,在组织劳动前,已向家长发送了通知书,要求学生劳动期间不得攀爬窗台。劳动前,班主任又再三强调纪律。劳动期间,每层楼的缓台也都有老师监守。校方表示,小江在明知不许攀爬窗台的规定后,仍到窗台上去透气,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校方已尽到了监护责任,因此责任应该由小江自己承担。

平房区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小江只有14岁,属于未成年人。学校在组织此次劳动时,没有考虑到小江的年龄和身体条件,组织其参加重体力劳动,导致小江开窗户透气时跌落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学校赔偿小江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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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或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也规定,学校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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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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