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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男子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 故意不采取安全措施

2017-06-03 15:51:00 来源:正义网(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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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一男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故意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

一男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故意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日前,由广西桂林市临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蒋某传播性病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8000元。

艾滋男子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 故意不采取安全措施

经审查,被告人蒋某于2012年8月22日被桂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查出HIV-1抗体为阳性,被确诊患有艾滋病。从2015年底以来,被告人蒋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故意隐瞒自己的疾病,多次与卖淫女蓝某发生性交易,且故意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

2016年4月2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蒋某在临桂金山菜市后巷一家叫“青清旅社”的宾馆与卖淫女蓝某发生性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该案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在嫖娼过程中不采取安全措施,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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