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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日单方写的借条 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2017-05-24 17:52:31 来源: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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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李先生和徐先生是朋友,两人都是做生意的,关系挺不错。2000年4月18日,徐先生因还贷需要,向李先生借了3万元,并于当日写了一张借条。离婚当日男方单方写的借条,借款款项是否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离婚当日单方写的借条 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日前,温岭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这起案件,得让人转好几个弯。

不久前,温岭的李先生将椒江的徐先生和洪女士起诉了,要求他们共同偿还欠款3万元。

李先生和徐先生是朋友,两人都是做生意的,关系挺不错。2000年4月18日,徐先生因还贷需要,向李先生借了3万元,并于当日写了一张借条。

徐先生和洪女士于1991年结婚,巧的是,2000年4月18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当日男方单方写的借条,借款款项是否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承办法官说,如果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相应的证据佐证,如借条书写时间是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以及所借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等。而从本案来看,现有证据未能证明上述情况,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过,李先生提供的徐先生和洪女士婚姻登记情况中显示,两人已于2006年复婚。此案又“峰回路转”了。

庭审当天,洪女士和女儿一起过来应诉,而徐先生并未出庭。开庭前,洪女士找到了承办法官。

洪女士婉转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思:不愿承认这笔债务。承办法官告诉她,根据现有证据,这笔账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既然两人已复婚,这笔债务数目不大,不管认定是谁的,实际生活中,夫妻俩肯定会共同承担。

洪女士想了想,同意将这笔钱列为夫妻共同债务。

之后,洪女士提出和李先生调解,经法官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分两期偿还借款,每期偿还1.5万元。最后,李先生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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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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