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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办信息员篡改中考成绩 获利4.8万

2017-05-22 12:11:04 来源: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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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只要给钱就能修改中考成绩,使得原本不能进入重点中学的初中生被录取。吉林省磐石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原信息管理员的张某单独或伙同与其关系密切的李某及李某朋友,利用工作便利,为18名考生修改成绩,获利4.8万元。

只要给钱就能修改中考成绩,使得原本不能进入重点中学的初中生被录取。吉林省磐石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原信息管理员的张某单独或伙同与其关系密切的李某及李某朋友,利用工作便利,为18名考生修改成绩,获利4.8万元。

一审法院判处张某缓刑后,检察院认为量刑轻提出抗诉,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记者获悉,2017年4月5日,吉林市中院终审予以改判,以受贿罪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李某和王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招生办信息员篡改中考成绩 帮18名初中生上重点高中招生办信息员篡改中考成绩 帮18名初中生上重点高中

磐石市第一中学官网截图

招生办信息员收钱

帮14名中考生改分上重点

被告人张某是吉林省磐石市人,因涉嫌犯受贿罪、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2016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是山东省阳谷县人,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是吉林省磐石市人,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2016年11月8日,吉林省磐石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0年至2014年的5年间,被告人张某在任磐石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信息管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徇私舞弊,先后为参加吉林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刘某恩、刘某峰等14名磐石市考生私自篡改中考成绩,使得该14名考生在真实中考成绩没有达到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分别被磐石市第一中学、第二中学、第五中学录取。

被告人李某利用其与张某的密切关系,单独或与被告人王某共谋,通过不正当途径为中考考生岳某、何某等4人办理录取事宜。张某在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的过程中收受4.8万元,李某利用影响力受贿4万元,王某利用影响力受贿4.5万元。

招办人员篡改中考成绩

差生改高分上名校

法院查明,家住磐石市的刘先生于2010年、2013年及2014年,找到被告人张某,要求张某帮忙为他儿子刘某恩和朋友的儿子刘某峰、赵某等5名考生办理中考录取事宜。

张某接受请托后,私自篡改了这5名考生的中考成绩,提高了考试分数,使得这5人分别被磐石市第一中学、第五中学及第二中学录取。

事后,刘先生给了张某感谢费共计2.6万元,平均每个考生给了5200元。

此外,张某又接受霍某、姚某的请托,采取同样的手段使得霍某儿子等4名考生被磐石市第一中学录取。

朋友让托帮人改分上重点

收好处后截一半

张某不仅自己帮考生改分收钱,还受托帮人运作改分升学的事宜。找他帮忙的有李某、苏某等人。

李某与张某之间密切关系,为此,2013年,李某要求张某为磐石市的岳某与何某的儿子办理中考录取事宜。

张某通过篡改两人的中考成绩,提高了分数,使得两名考生分别被磐石市第五中学、磐石市第一中学录取。事后,李某收受岳某、何某各给感谢费1万元,李某拿出1万元给了张某,另外1万元李某揣进了自己的腰包。

2014年,李某和王某商量后,决定通过不正当途径办理中考考生的录取事宜。经王某与考生家长取得联系后,李某让张某为考生办理录取事宜。张某采取相同的手段,帮磐石市聂先生的女儿、崔某的儿子被磐石市第一中学录取。

事后,王某收受聂先生、崔某给的感谢费4.5万元,但王某耍了滑头,他跟李某说收了4万元感谢费,实际上王某分了2.5万元,李某分了2万元。

中间人帮忙截留感谢费

2014年,苏某找张某,要求为龙某的儿子办理上磐石市第五中学的事。张某采取相同的手段,使该考生顺利被磐石市第五中学录取。

事后,苏某将龙某给的1.2万元感谢费转交张某时,张某未收,苏某并没把钱退给龙某,据为己有。

2015年10月22日,张某被传唤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退缴了违法所得3.6万元。李某退缴了3万元,王某退缴了2.5万元。

一审三人均被判缓刑

检察院不服抗诉

吉林省磐石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某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其行为亦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被告人李某与张某关系密切,在与被告人王某共谋后,通过张某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李某和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鉴于3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3人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3人有悔罪表现,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吉林省磐石市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李某和王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三被告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吉林省磐石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磐石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职务犯罪数罪并罚适用缓刑不当。根据2012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四款、第八款的规定,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属于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的情形,且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不能适用缓刑。对张某数罪并罚适用缓刑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吉林省吉林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

终审改判

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不适用缓刑适

终审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对于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吉林省吉林市中院审理认为,张某犯受贿罪与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两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在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一般不适用缓刑。如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法院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吉林省磐石市检察院抗诉意见及吉林省吉林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正确,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纠正。

今年4月5日,吉林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四判项,即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均判处李某和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三被告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判项,并予以改判,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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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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