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日晚,李小某在家中腹痛加剧,李某赶紧将李小某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为肝脏破裂引起大出血,李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
2016年11月,李某(未成年人)在课间与同学王某(未成年人)打闹,李小某打了王小某一拳,王小某踢了李小某一脚。
李小某回家后腹痛不止,第二天上午李小某的母亲赵某和李小某到就近的医院检查,经医生初步诊断未发现明显异常,但建议母亲赵某,若李小某仍感不适,应及时到条件好的大医院就诊。
李小某回家后腹痛不止,但没有引起其父母李某和赵某的足够重视,没有带李小某到大医院做详细检查。
第四日晚,李小某在家中腹痛加剧,李某赶紧将李小某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为肝脏破裂引起大出血,李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
这是发生在头屯河农场的一起真实事件。失去爱子的李某和赵某悲痛欲绝,情绪激动,且就死亡赔偿问题与王小某的父母、学校存在很多争议。
最后,李某和赵某来到十二师法律援助中心和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指派律师参与调委会的调解工作。
谁该担责?
李某赵某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发生的意外,应当由学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学校认为,明文规定禁止在学校打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且李小某是与王小某打闹后几日才突然死亡,
李小某的监护人没有带李小某及时就医做详细检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王小某的父母认为,学校疏于管理,应对意外事故负主要责任。
三方对赔偿的责任划分争议较大。
讨论、调解现场
法律方面
律师和人民调解员经充分了解案情,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依据相关法律对责任进行划分。
认为李某和赵某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在李小某持续腹痛的四天时间里,没有带李小某到医院做详细的诊疗,承担30%的责任。
王小某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监管责任,承担30%的责任。
经过耐心细致地劝解说理,三方接受了调解,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结果
最终,李某和赵某、王某及学校三方达成调解协议。
李小某的死亡赔偿金39万元,由李某和赵某承担30%,王某承担40%,学校承担30%。
人民法院对责任的划分予以支持,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了司法确认。
律师提示:
由于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追逐、玩耍、打闹等行为,造成的学生身体受伤的情况,在中小学校中是比较常见、多发的。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应当按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因此,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无过错的即无责任。
还需注意的是,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不因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而免除。
对学生家长来讲,不管其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也只能减轻民事责任,而不是免除。因此,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
佰佰安全网提醒:为减少学校和家长在类似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为在校学生投保人身意外险是值得提倡的做法,校方也可以投保责任险。学校在日常教育管理中,应加强在校学生的安全警示教育,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校园安全,减少损害赔偿案件的发生。想了解更多学生安全知识请关注佰佰安全网安全常识栏目!
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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