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身份证丢失被冒用 男子被欠300万元巨债

2017-04-27 11:44:09 来源:现代金报
1799人阅读 0条评论
导语:

结合工商登记资料中的身份证系被告赵某丢失的身份证,且其中的签字非被告赵某所签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X财贸行归还借款300万元并由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生活中,不少人有丢过身份证的经历。有人以为,只要重新补办一张身份证就行了。殊不知,丢失的那张身份证依然可以正常使用。这不,象山的赵某就因为一张十年前丢失的身份证而惹上了不小的麻烦。

身份证被注册公司欠巨债

2005年,赵某下班回家,不幸路遇抢劫,钱包、身份证、手机等一并被抢。恰巧,当时的他正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不久后便拿到了新的身份证,对被抢的身份证,赵某也就由它去了。

之后,“有心人”趁机冒用赵某的旧身份证到某外市工商机构注册登记了X财贸行,并向Y公司借款300万元。

2017年1月,Y公司凭着一张转账凭证将X财贸行及赵某诉至象山县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赵某表示:“我的身份证早已丢失,当时也报过案,注册登记时的签字并不是我本人的签字,领照人也根本不认识,其他有关配偶、小孩的信息均是错误的。如果不是收到法院的财产保全通知书,我根本就不知道丢失了10余年的身份证竟给我带来了一笔巨额债务。”

原告Y公司表示,当时并没有借款合同的相关证据,只有财务记账和汇款的记录。被告X财贸行是赵某注册登记的,系赵某独资成立,应该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驳回原告追债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款项出借后长达10余年后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与被告X财贸行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未能就借款合意的形成过程等能表明借贷合意的事实进行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结合工商登记资料中的身份证系被告赵某丢失的身份证,且其中的签字非被告赵某所签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X财贸行归还借款300万元并由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佰佰安全网提醒:如果身份证是被盗、被抢造成的丢失,应该马上到案发地派出所报案,并开具报案证明,如果身份证是自己不慎丢失,应该马上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补办,开具补办证明,登报声明也可以成为一个证明身份证作废的辅助凭证。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学习相关的防诈骗知识,谨防上当受骗。


责任编辑:黄淑蓉

点赞数 推荐 0
收藏数 收藏 0

关键词

  • 身份证
  • 冒用
  • 被欠债
  • 评论
  • 评论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今日关注

佰佰原创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