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早上张女士才发现手机遗失,。张女士尝试着拨通了自己手机的号码,接通电话的是一名男子,并称确是自己捡到了张女士的手机,但在谈及归还事宜时,男子却向张女士索要500元“酬劳”。
4月17日早上,福州市民张女士一如往常地骑车共享单车去公司上班,不慎将手机落在了单车上。在公司上班一阵子后,张女士才发现手机遗失,立即跑下楼却发现停放在公司楼下自己骑来的共享单车已经被骑走了。张女士尝试着拨通了自己手机的号码,接通电话的是一名男子,并称确是自己捡到了张女士的手机,但在谈及归还事宜时,男子却向张女士索要500元“酬劳”。
在与男子反复讨价未果后,张女士向东街派出所报警求助。张女士告诉民警,丢失的手机是自己不久前才买的VIVO手机,价值四千余元,“都说做好事不留名,这人怎么还狮子大张口讹我呀!”民警了解情况后,立即致电捡到手机的李先生,并希望李先生能够归还。电话中,李先生称手机是自己捡到的,自己也懂一些法律,他是有权向张女士要求捡到手机的酬劳的。
关于拾得遗失物酬劳的相关内容,《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李先生在拾得张女士的手机后并未有保管遗失物的费用支出,张女士也并未有事前悬赏给付酬劳等承诺,故李先生无权请求所谓“酬劳”报酬。另根据《刑法》之规定,在明知是他人遗忘物的情况下,拾得而拒不交还的行为有可能涉嫌侵占罪。
民警随后驱车带着张女士找到了李先生,将上述明法律向李先生详细说明,并做其思想工作,终于促使李先生无条件将手机归还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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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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