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他人房屋当仓库,却遭遇暖气管道漏水货物被浸泡,面对16万余元的货物损失,货主石某要求房东张某及热力公司共同赔偿遭拒,为此,货主将张某及热力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租用他人房屋当仓库,却遭遇暖气管道漏水货物被浸泡,面对16万余元的货物损失,货主石某要求房东张某及热力公司共同赔偿遭拒,为此,货主将张某及热力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4月18日,记者从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热力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石某9.8万余元,房东张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石某6.5万余元。两人均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租用房屋当仓库遭遇泡水
2013年3月9日,从事酒业销售的石某租用了张某位于沙区一小区的房屋作为库房堆放各类酒,随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为1200元,合同期限为三年。
为了满足货物的储存条件,石某向张某提出,该房屋不要供暖,为此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暖气费只交一半。
合同签订后,石某向张某交纳了该房屋房屋租金、暖气费、物业费等,并由张某出具收据一张。
随后,张某也向热力公司申请了报停,并与热力公司签订了《供热报停协议》,协议中约定:“报停后将暖气从入户热力管道阀门处断开并上好堵头保证不失水”。而后张某向热力公司交纳了该房屋报停暖气费900余元及拆除费100元。
2015年10月24日晚,当石某来到其所租用的库房准备提取货物时却发现,由于房屋厨房暖气分水阀处漏水,将房屋中不少酒箱浸泡,导致箱中的酒已经无法正常销售。
为此,石某赶紧向热力公司反映此问题,并通知了房东张某。经过检修,虽然漏水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但让石某最为担心的是,那些已经无法正常销售的酒所产生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为此,他也与张某及热力公司多次协商要求赔偿,均遭到了拒绝。
货物损失16万余元却无人担责
看到张某和热力公司之间相互推脱赔偿责任,一怒之下的石某将张某及热力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索赔。
在诉讼中,石某申请对其存放于仓库中被水浸泡的货物损失进行鉴定,后经评估公司鉴定为被水浸泡的酒原值为25.21万元,考虑到估价对象的特殊性和本着将损失降到最低的原则,综合考虑后得出本次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价值为16.39万元。
对此,张某称:“当初与石某说他不需要暖气后,为了便于存放货物,我也已经和热力公司办理了供热报停手续。作为房东,我已经履行了完全的管理义务,而热力公司在收取报停拆装费后没有履行报停责任,理应对货物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张某还认为,当石某发现阀门有漏水隐患时应及时告知张某和热力公司,而不是等影响扩大后再解决问题,因此石某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热力公司却称:“2015年供暖前后,我公司已派人对报停用户的暖气阀门进行检查未见异常,作为供热单位我们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而石某所租房屋漏水为室内厨房暖气水阀处漏水,属于用热户管理,发生损失不应由热力公司承担,应由张某自行承担。”
法院:房东及热力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热力公司提出漏水点在室内故不予担责的意见,经查实,虽然漏水点在室内,但导致漏水的原因是室外的阀门未关闭,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热力公司存在过错。而漏水的具体位置是室内暖气分水阀处,在张某与石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因未明确约定由哪方负责房屋维修,所以应当由出租方张某负责。
乌市沙区法院经一审审理后认为:张某的房屋内厨房暖气分水器阀漏水将石某存放于该房屋的各类酒浸泡,导致石某财产受损,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热力公司负责该小区的供热,在张某报停暖气后,热力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已经报停暖气管道内有供水并发生漏水事故,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热力公司亦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张某承担40%赔偿责任,即赔偿石某6.5万余元;热力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石某9.8万余元;张某支付石某鉴定费1200元;热力公司支付石某鉴定费1800元。
张某及热力公司均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乌市中院经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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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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