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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四名干部挪用征地补偿款 被判刑

2017-04-13 12:31:11 来源:通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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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通山县大路乡吴田村4名村干部挪用公款、贪污案件。四被告人并分别被处罚金十万元,退缴违法所得共14万元上缴国库。

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通山县大路乡吴田村4名村干部挪用公款、贪污案件。原任党支部书记吴某贤、副书记徐某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年六个月,村委委员徐某平、王某炎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四被告人并分别被处罚金十万元,退缴违法所得共14万元上缴国库。

通山一村四名干部挪用征地补偿款获利被判刑

公款存私账,久存总有人惦记

经查,通山县“王明璠古民居整体开发项目”、“三农服务中心项目”两个项目均在该村征地,共计补偿450余万元,此款于2009年12月、2010年4月拨付至徐某运账户中,多数村民因对补偿标准不满而未领取补偿款。

2010年4月,时任县经济开发区干部潘某友由于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便上门找到了徐某运,提出要按一分五的月息借用吴田村征地补偿款,在吴某贤的同意下,徐某运第一次将40万补偿款借给潘某友,不久后清付本息。尝到甜头的两人,先后5次将180万补偿款借给了潘某友用于营利活动,从中获取利息共计8万多,由吴某贤与徐某运平分。2010年10月底,通山某实业有限公司代表徐某因出具一张借条,在吴某贤签字“同意借支”后,徐某运再次将补偿款借出125万,至今本息未还。

名为村班子谋福利,实为在职谋私利

2009年,徐某运以个人名义领到了杭瑞高速征地补偿款12万元,在吴某贤的安排下,将此款不在村财务作收入。2010年底,吴某贤、徐某运和徐某平、王某炎均在杭瑞安置区购买了宅基地,每个宅基地5万元,四人各缴纳了2万元购买宅基地款。2012年7月,吴某贤提议,该届村班子任期已满,考虑到大家工作比较辛苦,想给大家谋点福利,决定用上述未作收入的12万元补偿款,来补齐四人购买宅基地欠款,每人获利3万元。

伏案自首不算迟 法院酌情作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贤、徐某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发放征地补偿 时,挪用公款305万元、455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并伙同徐某平、王某炎,以收账不入账的方式共同侵吞征地补偿款12万元,数额较大,均构成贪污罪。但四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已退缴部分脏款,且悔罪表现良好,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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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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