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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改遗嘱致子女亲人变仇人

2017-04-11 11:36:06 来源:律视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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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小儿子一个人继承一半的遗产,哥哥和两姐姐三人一起继承一半,虽说没有走平均主义,相对于原遗嘱小儿子一个独有,现在大家也算是雨露均沾,两份遗嘱内容不同,直接吵到了法院,原本是雨露均沾和谐家庭剧,却变成一个亲人变仇人的闹剧。

案情导读

夫妻二老生前、达成共识由丈夫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可能出于皇帝爱长子,百姓爱幺儿的心态,遗嘱决定等二老都去世之后,夫妻二人名下的、一套住房以及室内的全部财物都归小儿子继承所有。待丈夫去世之后,母亲不知是因为小儿子让她不满了,还是心疼其他三个孩子,随之决定修改之前跟丈夫共同签字的遗嘱,将原遗嘱中老两口名下的,共有房屋及房屋内全部财物都给小儿子,修改为母亲名下的一半财产不给小儿子,给其他三个孩子。

俗话说,老儿子大孙子,老太太命根子。小儿子一个人继承一半的遗产,哥哥和两姐姐三人一起继承一半,虽说没有走平均主义,相对于原遗嘱小儿子一个独有,现在大家也算是雨露均沾,结果本应该是皆大欢喜的,怎料老太太这么一改,两份遗嘱内容不同,四个孩子砸了锅,直接吵到了法院,原本是雨露均沾和谐家庭剧,却变成一个亲人变仇人的闹剧。

根据两份遗嘱的内容可以得知,孩子母亲是知晓并同意孩子他爹生前起草的那份遗嘱内容。而且老两口名下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房产1/2份额,也并无异议。孩子们对父亲生前书写并签署自己名字的事实均无异议,故该份遗嘱中父亲处分自己遗产的内容有效。故父亲死亡后其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即父母到房屋1/2份额由小儿子继承。

母亲以公证遗嘱形式修改的遗嘱,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故法院判决杨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单元131房屋由四个孩子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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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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