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哥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趁被害人熟睡之机持木棍多次击打头部致其死亡,后清理房内血迹、将被害人尸体沉入租房门前北沙渚塘内、丢弃作案使用的木棍以及被害人手机的事实。
一对来自云南的堂兄弟,一起到浙江嘉兴桐乡打工,两人租住在一起。
2015年12月26日半夜里,两人吵了起来。再后来,大家就再也没有见过堂弟。
1个月后,河道垃圾打捞工人发现了一具尸体。
法庭上,堂哥说,我堂弟是健身器材上练倒立上头朝下摔下来摔死的,我怕家人看到伤心,所以把尸体推到河中,我没有杀人。
堂弟真是摔死的吗
当堂弟被发现的时候,距离他失踪差不多一个月。
尸体上身没有穿衣服,头部套着塑料袋,腰部皮带上也绑着一个塑料袋,袋子里装了一块重量将近30斤的大石头。
可怜的堂弟不过19岁。
在嘉兴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堂哥却突然翻供,只承认沉尸,不承认是他杀了人。
好在有鉴定人出庭作证。“如果被害人是从1米多高的健身器材上掉下来,只能在一个平面上形成损伤,不可能形成颅骨严重骨折的情况,而被害人是左颞骨粉碎性骨折、双侧眉弓处挫裂伤,3处受力点均不在一个平面上,所以不可能是从健身器材上摔下来的……”桐乡市公安局法医老赵已经有23年法医工作经验,他出庭就鉴定意见进行了解释。
证据不会说谎
证据被一一展示——
被告人若是在被害人受伤后将其抱到床上躺下,无法形成勘查所见床头靠背及靠背上方墙壁上的喷溅状血迹;
被告人有罪供述中关于杀人工具、手段、杀人后藏尸、沉尸、清理血迹的细节均与客观证据高度吻合,非亲历者难以知晓,其中南床北侧床沿血迹、北床棕绷血迹以及黑色垫子上血迹均系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补充勘查所得,属“先供后证”;
被告人说,当时在审查时供述杀人是一时“气话”,通过审查全程录音录像,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取得程序合法,可以排除逼供、指控、诱供可能。
亲戚们说,至事发时,堂哥已经有大半年没有工作了,经济状况不佳,性格较为偏执,有一次还因为一些小事,曾经要动刀威胁。
曾经因抢劫罪被判刑过
嘉兴中院认定事实是:堂哥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趁被害人熟睡之机持木棍多次击打头部致其死亡,后清理房内血迹、将被害人尸体沉入租房门前北沙渚塘内、丢弃作案使用的木棍以及被害人手机的事实。其还辨认出杀害被害人、藏匿尸体、选择石块及沉尸等具体地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杀人后沉尸河中,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而堂哥还有案底,早前因抢劫罪被判过5年有期徒刑。
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死刑。
一个家庭的和睦和谐,是家庭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如果缺少一个成员的努力,家庭的和睦和谐是一句空话。想了解更多人身安全常识尽在佰佰安全网安全常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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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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