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制医疗案,对被申请人陆某某(女)作出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2017年3月31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制医疗案,对被申请人陆某某(女)作出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因被申请人陆某某家人欲将其子(无名氏)送养,陆某某将其子从家中带走,于同年7月12日入住枞阳县某宾馆102房间。同年7月17日至18日期间,陆某某购买了一瓶敌敌畏,回到宾馆房间后,将敌敌畏喂食给其子致其子死亡。经鉴定,陆某某之子系因敌敌畏中毒死亡,陆某某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陆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检察机关要求对其强制医疗的申请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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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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