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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私移骨灰 老人上诉获赔

2017-03-30 11:33:31 来源:扬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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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认为女婿妨碍了其对女儿的祭奠,在女儿去世后的第十天,年过八旬的王大爷将女婿陈先生诉至法院。陈先生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侵犯了祭奠权,判令其赔偿老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丧女老父不知女儿骨灰下落,悼亡亲女成了不可企及的难题?骨灰归谁管,父母还是配偶?如何保护祭奠权?清明临近之际,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骨灰争夺案落下了帷幕。

认为女婿妨碍了其对女儿的祭奠,在女儿去世后的第十天,年过八旬的王大爷将女婿陈先生诉至法院。今天上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先生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侵犯了祭奠权,判令其赔偿老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返还老人出资制作的遗像,同时驳回了老人起诉要求返还骨灰的诉讼请求。

老人祭奠亡女无处去 女婿私移骨灰被判赔

宣判现场

这个案件是这样的

2016年9月,王大爷的女儿患癌病逝,享年50岁。

王大爷称,女儿病逝当天,他与女婿曾协商共同购买墓穴,但女婿后来反悔。女儿火化后,骨灰被寄存在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女婿即拒绝他和家属看望骨灰。随后,女婿擅自将女儿的骨灰从殡仪馆取走,致其无法祭奠。王大爷将女婿诉至法院,要求他返还骨灰和遗像,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女婿陈先生辩称,他与妻子王女士相敬如宾、感情融洽,他对妻子已尽扶养义务,并已妥善处理丧葬事宜。妻子去世后,他与岳父因遗体存放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为了避免再次发生冲突,因此未告知骨灰存放地点。但为了方便王大爷祭奠女儿,他为岳父办理了骨灰寄存卡副卡,并在收到起诉状之后告知了地点。因此他并未侵犯岳父的祭奠权利,故不同意王大爷的诉讼请求。

一份有温情的判决书

“逝者已去,生者更当坚强。”

“中年丧偶、老年丧女本就是世间最悲苦的事情,作为死者的父亲及丈夫,原被告双方因死者而结成亲缘关系,对死者都曾满怀爱和不舍,双方均应珍惜这份宝贵的感情。”

“现双方因死者的骨灰安葬事宜发生纠纷,究其原因,均基于对死者的深厚感情,死者九泉之下何能安息。”

法官在判决中深情劝慰:

“希望双方在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时,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合理妥善解决相关争议,使死者得以安息、生者得以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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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到法律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骨灰管理主体安排处置事宜;二是祭奠权侵权和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骨灰管理主体,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是社会最基本的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石,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死者骨灰对配偶的精神利益影响最大。基于公序良俗原则并考虑到血缘因素以及联系的紧密程度,配偶应为骨灰管理的第一顺位主体,其次为父母、子女等其他近亲属。如果在先顺位的骨灰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或管理不当,其他近亲属有权要求予以纠正。本案中陈先生享有对骨灰妥善处置的权利,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和相关规定,对原告王大爷返还骨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阻碍祭奠权行使,法院指出,原告作为死者的父亲、被告作为死者的配偶,平等地享有对王女士追思、追忆的权利。陈先生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权利,对老人的情感造成一定的伤害。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根据侵权事实、情节、程度酌定。

另外,遗像由年事已高的王大爷出资制作并所有,由老人保管有助于缓解思女之情,符合中国传统的尊老观念,法院同时判决陈先生返还遗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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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我们采访了主审法官王乐。

王乐表示,我国民法还没有关于骨灰管理人的规定。

关于骨灰管理人的确定,应参考与死者的亲密程度、血缘关系、联系紧密程度并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确定,一般以配偶为第一顺位主体,其次为父母、子女,最后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

在死者亲属就骨灰安置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时,应遵循以下顺序进行处置。

首先,应尊重死者生前遗愿,按照死者遗嘱进行妥善安置。其次,可由骨灰管理人决定骨灰的处理方式。骨灰管理人管理不当或怠于管理时,其他近亲属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提到判决书的语言风格时,王乐还表示:

“判决还要考虑到人情的感受,并非是冷冰冰地说教。通过在判决书中用这种温情语言对双方进行劝慰,希望促成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使一审判决成为终审判决。”

虽然王老先生的代理人当庭表示会提起上诉,但我们衷心希望这起骨灰争夺案能够化干戈为玉帛,以家庭和睦完美收尾。

一个家庭的和睦和谐,是家庭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如果缺少一个成员的努力,家庭的和睦和谐是一句空话。想了解更多人身安全常识尽在佰佰安全网安全常识栏目!


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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