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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不认账”:两套不同印章

2017-03-24 13:45:26 来源: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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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对于欠条上所写的2013年12月的工资1万元,唐某解释,自己在签此用工合同之前,已在该矿业公司工作3年多,那是2014年以前欠下的1万元,一并写入欠条中。唐某多次找矿业公司索要拖欠工资,矿业公司称,唐某所持欠条上加盖的印章不是该公司的,否认与其存在劳务(雇佣)关系。

2014年1月1日,唐某与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签订用工协议,矿业公司聘请唐某为技术负责人,合同期限一年,年薪18万元。后来,矿业公司因发生火灾停产,2014年11月28日,矿业公司向唐某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唐某2014年1月至10月份工资15万元。2013年12月工资1万元,合计16万元整。

公司拖欠工资“不认账”:两套不同印章

网络配图

对于欠条上所写的2013年12月的工资1万元,唐某解释,自己在签此用工合同之前,已在该矿业公司工作3年多,那是2014年以前欠下的1万元,一并写入欠条中。

此后一年多,唐某多次找矿业公司索要拖欠工资,矿业公司称,唐某所持欠条上加盖的印章不是该公司的,否认与其存在劳务(雇佣)关系。

2016年4月,唐某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矿业公司支付其劳务费及延迟付款利息共173653.28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该公司与唐某无任何关系,唐某主张的欠条和用工协议的事实不存在。

法院审理认为,矿业公司虽对唐某手中的用工协议的真实性不认可,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法院认为唐某与矿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双方签订的用工协议真实有效,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此外,矿业公司还对用工协议和欠条上的印章不认可。矿业公司表示,自己公司的印盖是带有编号的,而用工协议和欠条上的印章不带编号。“虽然被告向法院提出要对原告出具的用工协议和欠条上的公章进行鉴定的申请,但被告并未提供印章的检材,应承担逾期不能鉴定的后果。”主审法官说,此外法院查明,被告向法院提供的一份公司职工蓬某的授权委托书和该公司2014年8月向乌鲁木齐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提交申请整改报告的备案资料中显示的印章与原告提供的用工协议和欠条上的印章均为未带编号的印章。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公司有两套印章,是由于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造成的。

综上,被告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否定用工协议和欠条上的印章系其单位印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及延迟支付劳动报酬利息共171604.39元。

矿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3月3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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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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