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网上卖的电视机价格实惠,陈某夫妇俩就果断下单。但让人没想到的是,卖家偷换概念,将60英寸的电视机当作60寸的来销售,由此买卖双方产生纠纷。
看到网上卖的电视机价格实惠,陈某夫妇俩就果断下单。但让人没想到的是,卖家偷换概念,将60英寸的电视机当作60寸的来销售,由此买卖双方产生纠纷。
身边的事儿
2015年11月,家住淮滨县的陈某、刘某夫妇因装修新房,想要购买一台电视机。在被告北京某公司开的网店上,陈某夫妇看到网页上宣传的60寸电视机“双11”狂欢价为6260元(专柜价13999元)。于是,陈某夫妇就以6260元的价格在该网店购买此款电视机1台(扣除100元抵用券,实际付款6160元)。
2015年11月27日收到货物后,陈某发现该电视机的实际大小只有60英寸,比60寸整整小了一圈。之后,陈某与北京某公司就电视机尺寸大小问题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北京某公司收到法院的传票后,于2016年5月19日13点32分重新编辑了原网店信息,将原告所买的那款夏普牌电视机的尺寸改为60英寸,价格是4799元,去掉了之前标注的专柜价。
结果
信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在被告北京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商品,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商品销售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但被告在销售电视机过程中宣称所售夏普LCD-60LX565A为60寸大屏,而实际尺寸为60英寸。被告使用具有误导性的计量单位,诱导他人与其交易,构成虚假宣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法院认为被告标示的狂欢价、专柜价无从比较,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北京某公司向原告陈某支付三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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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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