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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替人非法群发垃圾短信被欠薪 讨薪请求被驳回

2017-03-15 15:34:25 来源: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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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郑州的海亮公司常年群发这样的“垃圾短信”骚扰许多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可发完了雇主却不给钱,公司把“老赖”告了,结果法院认定行为非法,“辛苦钱”打了水漂。

“××广场盛大开业!嗨翻全场,就等你来!……详询400×××××××”。

相信不少手机用户都收到过这样不受大家欢迎的“垃圾短信”。郑州的海亮公司常年群发这样的“垃圾短信”骚扰许多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可发完了雇主却不给钱,公司把“老赖”告了,结果法院认定行为非法,“辛苦钱”打了水漂。

公司替人非法群发垃圾短信被欠薪 讨薪请求被驳回

群发商业推广短信

被欠2.6万元“辛苦钱”

海亮公司常年在郑州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2016年,经人介绍,美光房地产公司委托海亮公司为其进行商业推广。

双方约定,按每条0.035元,由海亮公司根据美光公司提供的内容和电话号码,群发商业短信。由于海亮公司内部财务规定5万元以下不签合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海亮公司按照约定群发短信,并分4次向美光公司开具了共计2.6万余元的发票。

但当海亮公司找到美光公司要钱时,却遇到了麻烦。

“我们公司这一阵资金紧张,你等等再来吧。”对方负责人表示。

谁料几个月后海亮公司再次找到美光公司讨要时,却被告知公司已经更换了老板,而新老板拒不承认这笔债务。

法院:侵害不特定公众利益,驳回“讨薪”请求

海亮公司一纸诉讼将美光公司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美光公司支付广告推广费用2.6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惠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原告的陈述及原、被告的约定,双方在对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原告超出经营范围,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该合同应属无效,所发送的短信应认定为垃圾短信。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海亮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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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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