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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俩利用“祖传秘方”制售假药被判刑

2017-03-14 16:11: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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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一对母子因利用祖传配方在家中非法生产药品获利,被判处缓刑,并被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3月13日,记者从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县一对母子因利用祖传配方在家中非法生产药品获利,被判处缓刑,并被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母子俩利用“祖传秘方”制售假药被判刑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刘某两人系母子关系,2010年至2015年间,王某及其子刘某在未取得国家药品生产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其祖传配方在自己家中非法生产药品,取名“云南潘家黑药”,并以每瓶50元或60元的价格非法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800元。

法院查明,王某、刘某所生产、销售的药品曾于2007年7月11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一种消炎药物的发明专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刘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本案是共同犯罪。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王某、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可宣告缓刑。王某、刘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某、刘某生产、销售假药,应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院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两个被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未获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祖传秘方制售药品,其行为均已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本案中,两个被告所生产、销售的药品虽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但是其生产、销售药品未获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应属于按假药处理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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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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