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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三千多块的大衣被染色 干洗店赔偿2500元

2017-03-14 11:43:04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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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郑州市民李先生价值三千多元的大衣,从干洗店取出来时发现严重染色。由于衣服不能继续使用,李先生向店方索求赔偿,而店方以“衣物洗涤毁损,赔偿额不超过洗涤费的10倍”为由,仅赔偿李先生120元。

男子三千多块的大衣被染色 干洗店赔偿2500元

郑州市民李先生价值三千多元的大衣,从干洗店取出来时发现严重染色。由于衣服不能继续使用,李先生向店方索求赔偿,而店方以“衣物洗涤毁损,赔偿额不超过洗涤费的10倍”为由,仅赔偿李先生120元。对此,郑州市工商局态度明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最终经过调解,干洗店最终赔偿李先生2500元。

2017年1月2日,市民李先生将价值三千多元的大衣送至位于桐柏北路上的一家干洗店去洗涤。随后在其领取洗好的衣服时,他发现大衣已经被严重染色。当时李先生就与洗衣店店员起了纠纷,并要求干洗店予以赔偿。干洗店虽然同意赔偿,但在赔偿金额上,双方起了争执。

根据店内店长所述,对于衣服出现损坏,店内最高只给予洗衣费10倍的赔偿。由于他们开给李先生的单据上,标明的洗衣款是12元,所以他们只打算赔偿李先生120元的损失。李先生则称,自己是花费三千多元买的名牌大衣,并且衣服损坏程度已不能继续穿着,洗衣店的赔偿不能让他满意。双方协商无果,李先生就拨通了桐柏路工商所的投诉电话。

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对洗衣店的主体资格进行核实,发现该店证照齐全,属于合法经营,在不存在诉转案的情况下,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消费者有合法的购衣发票,发票金额为3650元,而洗衣店在单据上规定“衣物洗涤毁损,赔偿额不超过洗涤费的 10 倍”的赔偿标准属于经营者自行制作的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三款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洗衣店的最高只给予洗衣费10倍的赔偿应属无效。最终,经过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耐心宣传和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达成一致,由洗衣店赔偿李某现金2500元。

佰佰安全网提醒:消费者一旦遇到类似情况,要及时举报,用法律途径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安全防范知识尽在本网生活维权知识频道。


责任编辑:吴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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