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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主人欠钱不玩隐身 无辜市民被催收电话骚扰

2017-03-14 11:14:51 来源: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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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市民A先生来电反映,某银行信用卡催收公司屡次打电话骚扰自己和多名家人,是有朋友办理信用卡时填的是自己的信息作为联系人,但当时自己也不知情,直到因朋友发生欠款无力归还而收到催收电话时才知道自己作为联系人的情况。

信用卡的主人欠钱不还而且玩“隐身”,银行催收公司是否可以频频打电话骚扰信用卡的相关联系人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主张权利。经青岛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协调,该银行的催收公司已停止打电话给持卡人的相关联系人,成功解决了这起纠纷。

信用卡主人欠钱不玩隐身 无辜市民被催收电话骚扰

事件

市民无辜遭受催收骚扰

市民A先生来电反映,某银行信用卡催收公司屡次打电话骚扰自己和多名家人,但自己从未在该银行办过信用卡,也从未在任何信用卡担保协议上签字,只是有朋友办理信用卡时填的是自己的信息作为联系人,但当时自己也不知情,直到因朋友发生欠款无力归还而收到催收电话时才知道自己作为联系人的情况。A先生投诉要求该银行停止骚扰。

12363金融消费投诉电话接到投诉后,将投诉转至某银行处理。经该银行核实,六年前A先生的哥哥向该银行申办了信用卡,信用卡申请资料中预留的直系亲属资料就是A先生本人,现因信用卡多次逾期且信用卡催收公司一直无法联系上持卡人,故转而打电话给信用卡申请表中的联系人即投诉人,向其咨询持卡人有关情况。经协调,目前该银行已停止打电话给A先生。

分析

催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在特定的主体及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也只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只能基于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方提出履约要求,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信用卡催收公司向信用卡持卡人以外的第三方主张债权,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据悉,目前银行催收欠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银行信用卡部及其分支机构催收,另一种是委托其他机构催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追讨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方式。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讨方式,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 ”银行将债务追收外包给讨债公司是一种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但第三方为达到催收的目的,容易滥用权利,如果通过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向持卡人以外的第三人催收债务则是不合理的。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张译心

观点

从源头堵住“不当催收”

信用卡发卡机构将债务催收业务外包给专业的催收机构,由催收机构代为催收债务,是目前信用卡市场通行的做法。但实践中,由于催收机构良莠不齐,会出现催收机构骚扰信用卡持卡人或其亲友、误向无欠款持卡人催收的问题,从而引发当事人不满。

为实现依法催收债务,金融机构首先应加强对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资质审核,确保将债务催收业务外包给依法设立、守法经营、口碑良好的正规公司。其次,依法签订条款完备、内容具体的债务催收委托。外包协议明确规定催收机构的权利义务,特别应具体规定催收机构非法催收、不当催收、泄露或者滥用持卡人信息等不法行为的违约责任。最后,应对催收机构做好日常监督检查与违约处置工作,特别是要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催收手段措施等事项作为检查重点,定期查漏补缺,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罚催收机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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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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