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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写蹊跷遗赠书惹遗产纠纷

2017-03-06 11:00:35 来源:晋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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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01年2月,老陈的老伴去世,没有留下遗嘱。老陈深感孤单,不出两年,身患重病的他也撒手西去。据保姆郑某称,其舅舅老陈过世前曾留下了一份“遗赠书”。

老人写蹊跷遗赠书惹遗产纠纷

老干部老陈家住天河区林和东,13年前,他同老伴买下了位于此处的1套房改房。由于老两口年事已高,其3子女除大儿子在穗工作外,另两个远在云南,加上儿女们正处于事业旺盛期,平日工作繁忙,二老的生活起居得不到照顾。老两口想起在老家山东无家可归的外甥女郑某。2000年9月,郑某从山东远道而来服侍二老直至两人终老。

2001年2月,老陈的老伴去世,没有留下遗嘱。老陈深感孤单,不出两年,身患重病的他也撒手西去。据保姆郑某称,其舅舅老陈过世前曾留下了一份“遗赠书”。这份遗赠书中说,自老陈外甥女郑某来照顾老俩口之后,他们“感到生活前途光明”,老陈自老伴过世后“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一切起居皆依外甥女郑某无微不至地照顾”。因此老陈自愿将林和东××大院房屋一套包括室内家具电器遗赠郑某所有,“一草一木任何人不得借口强抢强夺”。遗赠书立于去年12月3日,上面还有××大院3名同志作为证明人签了字。

蹊跷遗赠书惹遗产纠纷

不过,对这份由保姆提供的“遗赠书”,陈家三兄妹表示了极大的怀疑。他们说,父亲去世前他们从未看过也没听说过老父已立遗嘱;2017年1月父亲过世后,他们要求郑某出示遗嘱原件,郑也只是给他们瞥了一眼复印件就匆匆收回了。他们认为,即使遗嘱是真实的,因为房子属于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们三兄妹也拥有对其母所有份额的继承权。

陈家三兄妹说,这个亲戚“保姆”说他们未尽孝纯属诬蔑,其抢占老舅遗产才是居心叵测。于是他们不肯将父母生前居住的房子交给郑某。

2016年2月,郑某拿着这份遗赠书将老陈的子女告上了法院,认为老陈的子女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要求按老陈遗赠书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本案首次开庭时,陈家儿女要求对遗赠书进行笔迹鉴定。但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们又表示说对这份遗赠书已无异议。

遗赠部分有效保姆得胜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林和东××大院房屋属于老陈夫妻的共同财产,两人各占一半产权。老陈老伴去世时未留遗嘱,其1/2产权则按法定继承,老陈和3子女各分得1/4产权,由此,老陈在老伴过世后实际拥有5/8的产权。

此外法院指出,郑某提供的遗赠书有3名证明人证实,他们亲眼见到老陈在上面签名盖章后才签名作证的,陈家3兄妹对此也表示无异议,据此法院日前做出判决,确认该遗赠书中关于老陈有权处分的房产部分有效,其3子女按法定继承各得房产的1/8,保姆郑某则按照老陈的遗赠书分得5/8。

法规档案

《继承法》第16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17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21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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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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