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广西一男子酒后执意下车溺亡 同车人员均被判担责

2017-03-02 10:30:37 来源:金羊网
1780人阅读 0条评论
导语:

佛山一男子与友人聚会后醉酒,搭乘他人车辆返家,其间因与驾车人、同车乘客发生争吵并下车,数日后该男子的尸体在江门市一处开放水域被发现。

佛山一男子与友人聚会后醉酒,搭乘他人车辆返家,其间因与驾车人、同车乘客发生争吵并下车,数日后该男子的尸体在江门市一处开放水域被发现。记者2017年2月28日从南海法院了解到,该男子家属起诉驾车人及同车乘客共3人,要求赔偿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0余万元。法院审理判决同车人员承担10%的责任。

广西一男子酒后执意下车溺亡 同车人员均被判担责

溺亡男子滕某是一名来自广西的“80后”。2015年10月的一晚,滕某与朋友廖某相约到江门鹤山市一餐馆吃饭,席间结识了廖某的几名好友,大家畅谈甚欢,十余人共喝下三瓶白酒。

当日晚9时许,聚会结束,此时滕某的意识已有些模糊,准备搭乘廖某的车离开,但途中廖某接到电话邀约打麻将,打算去打牌的他便询问滕某是否一同前往,滕某表示要直接回到九江的家中。廖某想到一同吃饭的朋友中,卢某也是要回九江,便停下车,将滕某送到卢某(未饮酒)驾驶的车上。

卢某的车上还搭载着李某、莫某。滕某上车后,因意识不清,情绪愈发激动,无缘无故地辱骂、殴打同车的驾驶员及乘车友人,并威胁要打砸车辆、抢夺车钥匙,屡次要求开门下车。

拗不过激动的滕某,卢某驾车到达九江大桥桥脚时,打开了车门让滕某下车。其后卢某等三人自行驾车离开。

次日,李某得知滕某一直没回到住处,手机也联系不上,便报警。

四天后,在江门市新会一处开放水域发现了一名男性尸体,经公安机关对尸体检验和现场勘查后,确认死者为滕某,死因为溺亡。

事故发生后,滕某的家属将所涉的廖某、卢某、李某共同诉至法院(无法确认莫某身份,未起诉莫某)。他们认为,廖某明知滕某不胜酒力,还让其喝酒,也没有亲自送滕某回家,而是将其交给陌生的卢某等人带回。卢某等人返程中更是随意地将滕某放下,不管不顾就离开,他们以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应赔偿抚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0余万元。

南海法院一审认为,事件过程中,虽廖某是该次酒宴的发起者,但其已委托卢某等三人将滕某带回,对滕某的死亡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李某虽然是同车乘客,但因其先前的饮酒行为引起滕某处于醉酒状态,在同处一辆汽车返程时,也应负有安全送死者回家的注意义务,应与卢某一起共同对滕某的死亡负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作为成年人与朋友一起聚餐喝酒,属于正常社交活动,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但过量饮酒易产生危险。从三名被告的笔录反映,在途中滕某有打闹行为,致使同车人员不愿也无法将滕某直接送回家,在此过程中,滕某又一次存在重大过错。但卢某等人明知滕某处于醉酒状态,仍在半路放下他,没有及时报警或报120救护车处理,未尽到照看和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失。综合滕某和卢某、莫某、李某四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酌定滕某应对自己的死亡损失承担90%的责任,而卢某、莫某、李某需对其死亡损失承担10%的责任。由于莫某无法确定身份,故上述责任由卢某、李某承担,在莫某身份确定后,两人可以向其追偿应承担份额。

李某主张滕某死亡不一定与下车行为有关联,但从常理分析,滕某当日晚处于醉酒状态,且次日李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而由于尸体在河流中飘流的原因直到四日后才被发现也属正常。在李某不能举证证明滕某是因他因溺亡的情况下,可认定滕某是当晚坠河溺亡。故判决卢某、李某应赔偿滕某家属共计9万余元。

佰佰安全网提醒大家:在外出的时候,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必须在进行活动的同时确保自己的安全。


责任编辑:黄淑蓉

点赞数 推荐 0
收藏数 收藏 0

关键词

  • 男子
  • 酒后
  • 溺亡
  • 同车人员
  • 担责
  • 评论
  • 评论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今日关注

佰佰原创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