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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案肇事者再次鉴定为精神病 家属已接受

2017-03-02 10:15:01 来源:重案组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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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事发20个月后,此前备受关注的南京“宝马车肇事案”,因为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再次回到公众视野。

事发20个月后,此前备受关注的南京“宝马车肇事案”,因为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再次回到公众视野。

2015年6月20日下午2点,南京市秦淮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一辆马自达轿车被宝马车拦腰撞断,碎片铺满路面。

2015年8月31日,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肇事者宝马车驾驶员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遇难 者家属不接受,提出补充鉴定。2016年5月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对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2017年3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给出第二次鉴定结果,维持首次鉴定意见。多名法律界人士透露,法院在判决时,上述鉴定结果将使肇事者获从轻或减轻处罚。

南京“宝马案”肇事者再次被鉴定为精神病,一遇难者父亲接受结果

南京“宝马案”现场

宝马撞毁马自达致2人死亡

2015年6月20日下午,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友谊河路口,一辆南京牌照的马自达轿车,遭到一辆西安牌照的宝马轿车横向撞击,车身解体,车内两人当场死亡。随后,宝马车还撞上了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警方在距离现场三四百米处,找到满脸是血的宝马车驾驶员,并将其控制。南京警方确认,宝马车通过路口时,车速高达195.2公里/小时。

事发后,南京警方称,肇事者王季进无吸毒史、未酒驾,系普通商人。2015年6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向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肇事者王季进。

2015年7月初,王季进妻子委托辩护律师,申请对王季进进行鉴定。当年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南京“宝马案”肇事者再次被鉴定为精神病,一遇难者父亲接受结果

南京“宝马案”犯罪嫌疑人王季进

因遇难者家属有异议重新鉴定

由于遇难者家属的不同意见,2016年5月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做出决定,重新鉴定。

3月1日,记者获得的一份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第二次鉴定结果,维持了首次鉴定意见,王季进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鉴定书,获得包括警方、辩护律师在内的多名涉案人员确认。事发近两年,该案仍未开庭。

对话

遇难者薛某父亲:总要过日子 接受结果

3月1日,获得这一鉴定结果后,遇难者马自达车驾驶员薛某的父亲薛玉翔告诉记者,两年来,自己几乎没有睡过一天好觉。

探员追问

刑事责任能力如何鉴定?

家属可提出申请,司法机关受理。记者注意到,在第二次司法鉴定书中,鉴定方提出,王季进本人“否认精神病史”。而此前,南京警方一名曾参与侦办该案的民警称,王季进被捕后,曾出现攻击民警,用头撞墙等行为,因此在王的家属提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要求后,警方采纳并委托受理。

遇难者代理律师,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曹艳秋确认,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嫌疑人及受害人家属可以个人名义,向司法机关提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申请。司法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再委托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曹艳秋同时透露,首次鉴定由肇事者家属提出申请,而第二次鉴定,则由受害者家属提出。

上述民警表示,为保证公平,指定司法鉴定机构时会进行摇号,随机决定实施鉴定的机构。

鉴定过程能否保证准确?

专家称可无限逼近案发时的精神状态

精神疾病不同于生理疾病,无法用肉眼识别,通常也无外在反应,在此案中,如何区分正常的心理压力与精神障碍的界限,成为舆论关注热点。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曾公开表示,在首次鉴定过程当中,5位参与鉴定的医生分别单独阅读了公安机关送检的所有案卷,包括有关视频资料,并进行了补充调查,询问了目击者。最终,综合各方面情况给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一鉴定意见。

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副主任李献云介绍,如果要确诊“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需患者同时具备幻觉、妄想和攻击别人等症状,且没有超过一个月。

南京脑科医院心理卫生专家陈建国告诉记者,在司法鉴定中,精神类疾病的认定包含一个人的认知、行为和过往经历,无限逼近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尽可能还原嫌疑人精神活动。他表示,从理论上来说,蒙混过关,“可能性非常低。”

鉴定结果对案件有何影响?

很快将会开庭审理,肇事者或接受强制治疗

南京资深法官俞曦告诉记者,在办案中,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是法官量刑的重要依据。

记者注意到,南京警方此前认定,王季进超速、闯红灯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多名法律界人士确认,“限制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结果,在量刑上有利于肇事者王季进。

而曹艳秋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同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在判决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是必须。

南京多名公检法系统工作人员向记者重申了上述意见,即鉴定结果出具后,案件将很快开庭,实际庭审中,法官极有可能采信鉴定结果,并因此减轻对于肇事者处罚,但对于王季进而言,很有可能要接受强制治疗。

生活中交通事故频频发生,而司机朋友们往往不会在意,反而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在此,佰佰安全网小编提醒您,日常多掌握一些安全知识,那么安全就会多一点。


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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