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通过中介寻房、看房,最后却私下与业主交易购买了房产,半个月后,房产中介发现赵先生已经购买了之前的房产。中介提起诉讼,要求赵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佣金31000元。
赵先生通过中介寻房、看房,最后却私下与业主交易购买了房产,半个月后,房产中介发现赵先生已经购买了之前的房产。中介提起诉讼,要求赵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佣金31000元。日前,香洲法院对这起因买家“跳单”买房而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认为中介无权主张佣金,判令买家赵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人民币3000元。
介绍房源却被买家“跳单”
2015年5月,市民赵先生联系了星辉房屋中介公司(化名,下称星辉公司)让其帮忙寻找房源。赵先生和星辉公司于当年5月18日签订一份《居间服务确认书》,约定:赵先生委托星辉公司介绍购买或租用物业,赵先生确认星辉公司已向自己报告了订立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的机会,若赵先生或赵先生的亲属、配偶、合作伙伴、授权人、所在单位或关联单位成功购入或租用星辉公司所介绍之物业,赵先生需支付星辉公司相等于2%的成交价(买卖佣金不足8000元时按8000元计算)或最少半个月租金作为中介服务佣金,支付时间为该物业买卖或租赁成交之时。当天,星辉公司就按照赵先生要求向其推荐了香洲区南屏某住宅小区的商品房,并带领他实地查看该房产。之后,赵先生联系星辉公司说不考虑这套房产。可半个月后,星辉公司发现赵先生已经“跳单”购买了上述房产,并已经开始准备装修了。
星辉公司认为,赵先生是在中介公司的努力下才能顺利购得该房产,但却不按确认书的约定支付佣金,于是一纸诉状把赵先生告上香洲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佣金31000元。
买家:通过其他中介买的
赵先生答辩称,自己并没有委托星辉公司购买该房产,无需向其支付中介费。2015年5月,自己打算在南屏某住宅小区购买一套房产,找了几家中介公司了解了相关小区的房产和房价情况,包括星辉公司和诚良地产中介公司(化名,下称诚良公司)。两家中介公司均有介绍该房产,星辉公司提供的房屋价格是人民币155万,诚良公司提供的价格是人民币150万。经过比较,赵先生选择了诚良公司提供的人民币150万元价格购买该房产,并在2015年5月21日与诚良公司签署了《购房诚意委托合同》,又于四天后与该房产原业主、诚良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2015年6月5日,赵先生向诚良公司支付中介费30000元。
法院:中介无权主张佣金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星辉公司和赵先生签署了《居间服务确认书》,且星辉公司带领赵先生察看涉案房产,为赵先生提供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由于星辉公司未促成赵先生与涉案房产原业主成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星辉公司无权向赵先生主张佣金,但赵先生应当支付星辉公司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法院判令赵先生向星辉公司支付居间活动必要费用人民币3000元。据悉,赵先生和星辉公司均无上诉,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解释,居间合同是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常用到的一种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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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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