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李某将王某起诉至通州区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王某称双方婚内有大笔存款在李某处,李某在庭上均予以否认。无奈之下,王某申请法院调取李某在多家银行的存款情况。经过法官向多家银行查询发现,李某在起诉前将其在多家银行的存款50多万元予以取走。
李某与王某系大学同学,大学毕业后二人到北京打拼。经过多年的努力,两人的生活如芝麻开花节节高,双方购买了车辆和房屋。然而,生活好了,二人的矛盾增多了,感情也淡了。
2016年,李某将王某起诉至通州区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王某称双方婚内有大笔存款在李某处,李某在庭上均予以否认。无奈之下,王某申请法院调取李某在多家银行的存款情况。经过法官向多家银行查询发现,李某在起诉前将其在多家银行的存款50多万元予以取走。庭上,面对法院调取的证据,李某称这些钱都用于了家庭的花费,现在一分钱也没有了。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李某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50万元转移,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承担过错责任和分割所对应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上,应根据李某所实施过错行为的手段、动机、目的和后果酌情判定。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李某给付王某转移存款折价款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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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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