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监局1月20日发布的〔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嘉兴中心支公司存在赠送投保人共计价值100万元加油卡,并且将此费用作为财务凭证。
浙江保监局1月20日发布的〔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嘉兴中心支公司存在赠送投保人共计价值100万元加油卡,并且将此费用作为财务凭证,在“业务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项下列支。故浙江保监局决定对太保财险嘉兴中支罚款人民币23万元;对时任公司总经理崔文波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对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刘露泽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通告显示,2016年4-5月,太保财险嘉兴中支购买了1000000元中石化加油卡,并全部赠送给了在该公司购买商业车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上述费用通过凭证号为4月00874#和5月00242#的2笔财务凭证,在“业务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项下列支。
浙江保监局认为,崔文波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嘉兴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联系主管财务部,知晓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报销单据上进行了审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露泽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协助分管车险承保工作,联系分管新渠道业务部,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通告显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浙江保监局决定对太保财险嘉兴中支罚款人民币23万元;对崔文波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对刘露泽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浙江保监局表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浙江保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想了解更多公共安全知识尽在本安全网站安全常识栏目!
责任编辑:廖谨轩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