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聪诽谤女演员朱圣祎案在近日一审判决。法院判决王赔偿朱5000元人民币,并公开道歉。
王思聪诽谤女演员朱圣祎案在近日一审判决。法院判决王赔偿朱5000元人民币,并公开道歉。
王思聪诽谤案一审宣判
“国民老公”王思聪炮轰女演员朱圣祎为入上戏出卖多年闺蜜,称其不仅被老男人包养,更把同学介绍给其他老男人拿回扣。该事情最终以朱圣祎起诉王思聪诽谤而告一段落。
日前,有媒体获悉该案件已经出了一审结果,记者从法院的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要求王思聪赔偿朱圣祎所有讼诉费之外,要求赔偿朱圣祎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人民币,同时删除微博并在微博对其发布公开道歉声明。
朱圣祎经纪人董小姐,对于法院的判决她表示:“胜诉了,我们是高兴的,快两年了我们承受了太多,我们也知道能有现在的判决是多不容易,这两年背负的压力、眼光、污名只有公司、律师、朱圣祎本人知道,但是对于被告的惩罚我们觉得有点轻,维权成本过高,侵权成本太低!”
对于其精神损失费为什么只有5000
元,董小姐表示:“对于赔偿金5000元这个问题我们觉得法院酌定的数字偏少,当初我们律师提出10万赔偿,也是基于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本案认定的综合判断,因为圣祎当初给律师也表明过哪怕赔一元,她要的是道歉本身,所以我们也不在乎这个钱到底是多少了。”
该判决正式下发是28号,从判决书上显示,该判决生效后7日内执行,而今天已经过了7日有效期,并未看到王思聪的公开道歉。
关于诽谤的法律知识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律师分析:微博爆丑闻算不算侵犯隐私?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认为,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侵害名誉权通常以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前提,受害人自认为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李学辉表示,爆料本身不是诽谤,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明知是虚假事实仍然恶意传播,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感受到很大痛苦。
如果没有任何证据爆料所谓的丑闻,即使没有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断出当事人是谁,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即使有证据,但内容涉及个人隐私,爆料人通过网络大肆宣扬,对明星的名誉造成了伤害,降低其原本的社会评价,也属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相关案件:
王思聪状告朱圣祎侵害名誉 索赔1元钱
据报道,因认定演员朱圣祎接受采访时爆料王思聪“女朋友”以及评价不实侵害名誉权,王思聪将朱圣祎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1元。
王思聪诉称,2015年4月10日,朱圣祎接受《娱乐星天地》和《新娱乐在线》节目采访时,称潘某是王思聪的女朋友,还表示王思聪蓄意报复自己。《南都娱乐周刊》第13期报道,朱圣祎表示王思聪提供的“酒有问题”。
王思聪认为,朱圣祎肆意捏造虚假事实,对其恶意诋毁、中伤,对王思聪的社会声誉和个人评价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和损伤,侵犯了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视频中涉案内容;追回已经发售的《南都娱乐周刊》第13期并删除期所刊载的不实言论;公开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元。
朝阳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此案。
案件受理后,法官送达起诉书副本等应诉材料遇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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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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