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于2月15日下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据海南省交通运输厅2月16日发布消息,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于2月15日下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海南省从2月17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免收机动车辆通行费。
免收汽油车辆通行附加费。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汽油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汽油的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海南省汽油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为1.05元/升。自2020年2月17日零时起至疫情结束之日止(以公布时间为准),海南省汽油零售企业汽油销售价格下调1.05元/升。
同时,免收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柴油机动车辆按照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和征收标准定额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费标准计量和具体缴费方式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从2月17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之日止,免收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柴油机动车辆按《海南省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费标准计量及具体缴费方式等问题的规定》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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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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