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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董事猥亵女童 发生性侵害后的应对措施

2019-07-04 09:54:22 来源:北晚新视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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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某涉嫌猥亵女童”一案持续发酵,昨夜,三大央媒火力全开,密集发声,用辞罕见严厉。

任何身份都不是犯罪挡箭牌,任何人都没有法外之权。对于猥亵儿童的犯罪分子,无论什么身份,有多少资产,依法严惩,绝不手软!

“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某涉嫌猥亵女童”一案持续发酵,昨夜,三大央媒火力全开,密集发声,用辞罕见严厉。

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嫌猥亵女童

7月3日,有媒体报道,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某涉嫌猥亵女童,于7月1日在上海被采取强制措施。

据悉,王某某猥亵女童的行为发生于6月29日下午,地点为上海万航渡路一家五星级酒店。被猥亵女童事后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母亲即赴上海报警,王某某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女童已验伤情,构成轻伤。

7月3日晚,上海警方通报确认王某某涉嫌猥亵女童属实,另有一名犯罪嫌疑人也被刑拘。

警情通报显示,上海普陀警方于6月30日22时许接王女士报警,称其女儿被朋友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从江苏老家带至上海并入住本市一酒店,后其女儿在房间内遭到一男子猥亵。

7月1日下午,在警方工作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岁,江苏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7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至公安机关自首。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新城控股连夜“换帅”

7月3日晚,新城控股在上交所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司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其中提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华先生因个人原因被刑事拘留,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公司董事长变更,选举公司董事兼总裁王晓松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据悉,二人为父子关系。

此外,公告中还提到,王振华将继续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据公开资料,王振华出生于1962年3月,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创办人,2005年8月完成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

2016年,王振华因个人原因接受常州市武进区纪委调查。王振华所创立的新城控股目前已成为房地产行业前20强,总资产达人民币3303.18亿元。

三大央媒火力全开:

严惩不贷,绝不手软!

虽然案件仍在侦办过程中,具体案情还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证实,但这一令人发指的罪行,已然引发公愤。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等央媒均发声怒批,用辞罕见严厉。

“任何身份都不是犯罪挡箭牌,任何人都没有法外之权,底线已不存,何须遮羞布?!”—— @人民日报

警方通报刚公布,@人民日报 火速发声,提出了针对该案的三个焦点问题:

“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输送幼女是否存在病态利益链?”“嫌犯有无性侵女童前科?”

同时严正表态,守卫儿童权益,不容丝毫妥协和打折。

当晚23点半左右,@人民日报再发严厉评论,“任何身份都不是犯罪挡箭牌,任何人都没有法外之权”。是否为惯犯,是否存在产业链,均要彻查!

“对猥亵儿童的犯罪分子,无论他是什么身份,也不管他有多少资产,必须依法严惩、决不手软!”—— @新华视点

新华社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新华视点 评论中称,王某某作为一名知名企业家、公众人物,却将罪恶之手伸向柔弱的孩子,对于这种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公众向来深恶痛绝。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相关意见: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涉嫌猥亵女童如属实:没啥好说的,从严从重吧!”——@光明日报

@光明日报 更从法律角度,找出了从严从重处罚的依据。

尽管该案还处于侦查阶段,是否定罪量刑,还须经过法院的审理裁判,但对于猥亵儿童的犯罪分子,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并非未知数。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王某猥亵儿童罪成立,就应当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依法律“上限”处罚。此外,还应看到的是,王某的猥亵儿童行为,还造成了女童轻伤的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基于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轻伤程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应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追究刑责,而导致儿童身体伤害的结果,应作为加重的情节,提高已有的量刑幅度。

对于猥亵儿童的犯罪分子

无论什么身份,有多少资产

依法严惩,绝不手软!

这是大众对公平正义的期许与呼声

只有让犯罪分子付出足够昂贵的代价

才能向潜在的不法分子

敲响“伸手必被抓”的警钟!

发生性侵害后的应对措施

新城董事猥亵女童 发生性侵害后的应对措施

在发生性侵害之后,很多人选择逃避不愿面对,不愿意告诉家人。其实这样的方法都是错误的。真正要做的是:

1、及时报案不要拖。一旦遭遇性侵害事件后,要打消顾虑,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不能因为害怕名誉受损,将苦果自己咽下去,这样会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也使更多的女性受害。

2、配合调查要积极。性侵害发生后,在报案的同时,被害人要将侵害的有关物证保留好,并将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衣着打扮、口音、携带物品、受伤状况等情况如实地向有关调查人员反映,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线索。

3、心态调整不极端。很多女性侵害后,表现出意志消沉,精神萎靡,心理负担加重,整天生活在被侵害的阴影中,久而久之,会产生厌世情绪,有些会抱着破罐破摔的情理,走上自甘堕落的道路。还有自尊心较强的会由悲愤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发誓要除掉加害人。因此,遭受性侵害的女性一定要在吸取教训的同时,及时调整心态,尽快从阴影中走出来。

佰佰安全网:同样的一个案子,不是一个法官,不是一个律师能不能得到不一样的判罚结果,为什么律师有的贵有的便宜?法律真的是公正的吗?可是决定套用哪条法律的人呢?执行法律的人呢?谁能保证一定是公正的?


责任编辑:武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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