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损车泄愤的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周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近日,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损车泄愤的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周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11月20日,周某妻子在送孩子上学时,因较多汽车停放在路边,通行不畅,不慎摔倒。周某得知此事后十分愤怒,当即驱车前往事故发生路段报复泄愤。
周某来到妻子发生事故的道路附近,将一辆高尔夫轿车四扇车门及后备箱盖划伤,将一辆福特轿车后车窗雨刮器折断,随后驱车离开。
在离开途中,周某仍觉愤怒不能消解,遂掉头返回,沿途将一辆长安铃木轿车后车窗雨刮器折断,并用石头将该车左前门砸出凹坑,将一辆丰田轿车和一辆别克轿车的左前门砸出凹坑。
2018年11月23日,周某外出时,见一辆黑色奔驰轿车停放在所住小区门口,临时起意再次泄愤,用钥匙将该车右侧前后车门各划出一条划痕。
经鉴定,上述六辆轿车的车损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
检察官认为,周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条链接 —— 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 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周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超过2000元,属于情节严重情形。鉴于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最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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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恶小而为之,划车看似是小事,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就可能是违法犯罪的大事。泄愤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打击报复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任何人都不应任由情绪失控,越过法律底线。否则,等待自己的就是法律的惩罚。
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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