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臭水沟发现弃婴 如何防范遗弃婴儿现象?

2019-05-11 19:14:26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
1274人阅读 0条评论
导语:

5月9日下午,四川省绵阳江油市一则警方通报引起了当地群众激烈议论,纷纷对案件父母表达出强烈谴责。

5月9日下午,四川省绵阳江油市一则警方通报引起了当地群众激烈议论,纷纷对案件父母表达出强烈谴责。

5月8日,四川江油一清洁工打扫卫生时,发现一名婴儿连着胎盘跟脐带被丢在臭水沟里,身上全是苍蝇和蛆卵。警察赶到后把婴儿抱出,婴儿呼吸微弱。

医生称,婴儿到医院时已经没有什么呼吸,没有哭声,体温也特别低。目前婴儿已被转往医院抢救,婴儿情况也在好转中,当地派出所正在进一步调查。据@江油公安,犯罪嫌疑人李某(17岁,婴儿生母)和张某(46岁,李某母亲)已被抓获,婴儿目前仍未脱离生命危险。

网友评论

北京海淀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 弃婴母亲被撤销资格

女子在公厕内生子,将男婴遗弃在便坑内。4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海淀区民政局申请撤销马某某监护人资格案宣判,海淀法院判决撤销马某某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海淀区民政局为该男婴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马某某与一男子发生性关系怀孕后,去年4月在海淀区一公厕内顺产男婴小明(化名),将他遗弃在便坑内。当天,清洁工发现男婴后报警。小明被送医院,被诊断为新生儿寒冷综合征、代谢性酸中毒、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等症。经鉴定,马某某是小明的生物学母亲。后经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海淀法院依法以遗弃罪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海淀检察院认为,马某某遗弃亲生孩子,未尽监护人义务,导致小明患上疾病,并长期生活在福利院,其行为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遂向海淀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局向法院提起撤销马某某监护人资格之诉,并就撤销马某某监护人资格诉讼的必要性、合法性、诉讼程序及小明后续安置问题,与海淀区民政局及其诉讼代理人多次沟通达成共识。

上月,海淀区民政局向海淀法院提起申请撤销马某某监护人资格诉讼。随后,海淀检察院正式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因被申请人马某某被关押在北京市女子教育矫治所服刑,在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及驻女子矫治所检察官的协助下,4月15日下午检察官与海淀区民政局诉讼代理人顺利入所参加庭审。检察官当庭宣读了支持起诉书,并对撤销马某某监护人资格一案的审理履行监督职能。

经审理,法院认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符合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考虑海淀区民政局作为被监护人户籍登记所在地,对被监护人的未来生活、学习管理更具有优势,更有利于被监护人日后权益监护、生活照顾、学习帮助,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目前生活环境以及未来发展等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这是海淀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支持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检察院将持续和海淀区民政局保持联系,跟踪落实好小明的安置和福利政策落实问题,确保小明有一个安全、良好的成长环境。

海淀检察院检察官杨新娥、郑艳、荣济妍认为,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法律从来不是摆设,更不是一纸空文。监护人不履职、不尽责导致无辜的孩子受到侵害,不仅会遭受道德的谴责,更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甚至失去法定监护人的资格,由国家或者他人代为行使监护权。

如何防范遗弃婴儿现象?

臭水沟发现弃婴 如何防范遗弃婴儿现象?

弃婴现象的出现不是一种偶然的事件,它是社会问题集中的反映,解决这一问题不能简单的从一个面入手,而应该从综合角度去考虑,全方面的解决问题。

(一)加强教育,改变传统封建思想。

封建的传统思想是导致弃婴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很多人的脑中还根深蒂固。这说明我国的教育工作还不够彻底,我们必须大力发展教育,宣传科学思想,尤其是对在边远山区人民的教育,清除封建思想对他们的侵害,宣传男女平等的思想,从思想上解决弃婴事件出现的可能。

(二)社会政策和保障方面。

一方面严格计划生育政策,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要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加强社会救济,促进医疗公共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为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对社会福利机构加大扶持力度,福利机构能更好的发挥其功能。但是我们也必须看清事实只依靠社会救济和福利机构是不能够从根源上解决弃婴事件发生。

(三)加大刑法惩治力度。

1、完善遗弃犯罪立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这条规定解释可以看出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如果构成弃婴罪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另一方面构成遗弃罪主体必须具有抚养的义务。对于遗弃罪的规定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如果把犯罪后果和情节恶劣作为认定遗弃罪的标准不利于保护婴儿的合法权利。

第二,在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对于遗弃罪的主体往往是负有抚养义务的人,这往往把犯罪的主体和对象限制在家庭成员之间,这也不利于对婴儿合法权利的保护以及先关救济。

2、加强司法追究力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弃婴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国往往惩罚力度较低,执行力度不够,对遗弃婴儿责任较轻的往往过于忽视,这就放纵了这一现象。对于弃婴行为仅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已经无法杜绝这一行为,必须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加大惩罚力度。

佰佰安全网:孩子是家庭的未来,是社会的希望。但愿所有的父母都能珍惜自己的骨肉,对孩子负责,对社会负责,用责任来承载父爱母爱。


责任编辑:武伟伟

点赞数 推荐 0
收藏数 收藏 0

关键词

  • 臭水沟
  • 发现
  • 弃婴
  • 评论
  • 评论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今日关注

佰佰原创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