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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遭苹果砸成重伤 赔偿多少钱都不多

2019-04-22 13:57:51 来源: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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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4月18日下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塘厦镇某小区高空抛苹果砸伤三个月女婴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4月18日下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塘厦镇某小区高空抛苹果砸伤三个月女婴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女婴的监护人将高空抛苹果的12岁女孩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赔544万余元。

南方+获悉,法院开庭审理后,因原告追加该小区房地产开发商作为被告,庭审随后中止。法院将择日重新开庭审理该案。

在起诉书中,原告余某某(被砸伤的女婴)主张,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扔苹果的小孩)及陈某某的父母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和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449568元。

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原告伤残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对此,被告代理律师、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毓春对南方+说:“高空抛物伤人,在过错责任上,我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庭审时,被告代理律师首先对原告表示了歉意,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对其护理费适用标准不认同。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该鉴定报告在女婴受伤后仅半年作出,被告方对“需大部分护理依赖”的鉴定结果不认同,鉴定标准亦不明确。原告则表示,该鉴定报告具有权威性,鉴定结果是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合情合理,被告应按鉴定结果给予赔偿。

同时,被告代理律师在庭上提出申请追加事发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称根据我国《住宅设计规范》相关规定,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该条款属于强制条款,而该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却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对此,原告亦表示该小区入户大门处设计确实存在缺陷,同意追加小区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共同被告。

基于该案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主张追加新的当事人为被告参加诉讼,法官宣布休庭,待追加了新的当事人之后,法庭再另定时间进行庭审。

在本案中,原被告均居住在东莞市塘厦镇一小区5栋某单元。去年3月9日,住在20多层的陈某某看到家中客厅有一个被宠物狗咬过的苹果,遂拾起苹果并投入阳台上喂食宠物狗的盘中,不料苹果落至阳台台阶上,并穿过阳台护栏间空隙落下,正好砸中由姥姥抱着经过一楼的余某某头部,当即造成重伤,女婴昏迷多日不醒。

《起诉书》显示,经法医鉴定,余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评定为二级伤残,截至开庭时已前后五次共计150多天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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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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