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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小卖店闹事 被推到重型牵引车下轧死

2019-04-20 17:42:21 来源: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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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9岁的王强酒后在小卖店闹事,看眼的许刚随口一句“打抱不平”的话惹王强不满,两人为此发生争执。这时路上驶来一辆重型牵引货车,许刚顺手将王强推到车下,致王强遭碾轧当场死亡。

29岁的王强酒后在小卖店闹事,看眼的许刚随口一句“打抱不平”的话惹王强不满,两人为此发生争执。这时路上驶来一辆重型牵引货车,许刚顺手将王强推到车下,致王强遭碾轧当场死亡。许刚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牵引车方不负事故责任,但法院判决仍需承担一成赔偿责任。

钟女士在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某村开了一家小卖店。2017年4月19日16时许,29岁的小伙王强酒后到商店买烟,进门后,王强的钱掉地上了,弯腰捡钱时王强又摔倒在地。

钟女士见状,赶紧和外甥女上前将王强扶了起来,由于没见过王强,外甥女随口问了一句“这人是谁”,钟女士说是某村民的女婿。王强生气了,借着酒劲,把柜台的东西往地上扔。钟女士见状赶紧走到屋外,王强这时也跟了出来。

村民许刚当时也在小卖店,目睹了王强闹事的经过,他随口对王强说了一句“东西是卖的不能摔”,王强说“不该你事”。许刚就站在旁边,这是王强朝他走了过来,用手在许刚脸部比比画画。

被推到重型牵引车下轧死

许刚说:“当时我觉得他把东西摔了还过来比画我,我就生气了,这时正好从北面过来一辆大货车,我什么也没想就把他往车上推,他一下就倒了,我当时用劲挺大的,我也倒了,车碰到我眼眉,出血了。那个男的被大货车轧过去,躺在地上一动不动……”

监控录像显示:2017年4月19日16时35分,许刚倚在路旁一根电线杆旁,16时40分许,王强走到许刚面前,右手朝许刚面前比画一下,许刚随即将王强推向正在经过的白色重型半挂牵引车,两人一起倒地,许刚爬起来,王强趴在地上一动不动……

经法医鉴定,王强系机动车碾轧致重度颅脑损伤及多脏器损伤死亡。经鉴定,许刚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许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许刚赔偿死者家属2.8万余元。

牵引车司机不负有事故责任

王强家属将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栾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01万余元的30%,即30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本案虽然是许刚故意将王强推向正在行驶的车下致其死亡,但王强的死亡是机动车碾轧致重度颅脑损伤及多脏器损伤死亡,与栾某驾驶的车辆有直接关系,因此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保险公司主张的刑事案件。

本次事故的发生,栾某是否负事故责任。栾某证照齐全、没有酒驾,也没有超速。事发时,栾某在没有交通信号的乡村柏油路中间正常直线行驶,非改变线路行驶,并且王强和许刚在涉案车辆经过前是站在路边房屋门前,在牵引车车头经过后,许刚突然将王强推向正在行驶车辆的行为已超出了车辆驾驶人安全驾驶能预见的范围,因此栾某不属于未尽安全驾驶注意义务致王强死亡。一审法院认定栾某对本次事故不负有事故责任。

本起事故的发生是王强由许刚故意实施杀人行为将其推进正在行驶的车辆内致车辆碾轧死亡,王强对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因此王强不负有事故责任,许刚应负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0万余元

根据相关规定,虽然栾某不负事故责任,但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因此死者家属的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内赔偿后,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合理损失10%。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9万余元。

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王强死亡是一起故意杀人事件,是刑事案件,死者家属的损失应当由许刚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在认定栾某无责的情况下,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许刚故意将王强推向正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致其死亡,王强的死亡经鉴定系机动车碾压致重度颅脑损伤及多脏器损伤所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栾某驾驶车辆时存在过错,而是许刚的犯罪行为导致车辆碾轧王强的意外发生,因此,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的事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尽管栾某车辆一方无过错,根据相关规定,栾某仍应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审认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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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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