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拉萨中院刑事审判二庭在审理被告人羊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中,依法审理,并当庭公开宣判。
近日,拉萨中院刑事审判二庭在审理被告人羊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中,依法审理,并当庭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3日零时许,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侦查人员根据掌握的线索,依法对被告人羊某在位于拉萨市城关区某住所进行了搜查,从房间床头柜内搜出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4包,从茶几上搜出黑色电子秤1台及吸毒工具(塑料瓶)1个。侦查人员在羊某及见证人曹国龙在场的情况下,对上述查获的4包毒品疑似物进行了称量,合计净重131克。
经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前3包毒品疑似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合计净重91.52克;第4包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羊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91.5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为认罪态度积极,被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羊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法庭判决被告人羊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在案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1.52克和电子秤1台及其它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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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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