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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恐吓、拘禁他人强行要账 被警方抓获

2019-03-02 09:33:01 来源:新浪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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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月28日上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尚志市法院等7个基层法院,对1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和6件恶势力犯罪案件的23名被告人,同步进行了公开宣判。

2月28日上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尚志市法院等7个基层法院,对1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和6件恶势力犯罪案件的23名被告人,同步进行了公开宣判。

据介绍,这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哈尔滨市组织的第六批集中公开宣判。本次公开宣判的7件案件,有结伙大肆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非法暴利索债、赖账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的恶势力团伙;有采用“碰瓷”手段多次敲诈勒索司机的恶势力团伙;有为超载货车车主非法提供所谓“保车服务”、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犯罪的恶势力团伙;还有之前判处的杨志、夏立颖、陈一铭等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漏犯。23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20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

尚志市于波等人

先后三次设赌场要赌债逼死人

2013年2月至4月,于波伙同陶某、李某等人在尚志市尚志镇世纪富苑小区门市房地下室内开设赌场,陶某负责管理赌局,孟某负责抽水,李某和刘某负责放哨,胡桂林负责开车拉着于波每天去赌场内取抽头渔利款。赌博方式为推牌九,每天参赌人数二三十人,抽头渔利一二万元,合计抽头渔利60万元。参赌人员张某某因在该赌场内输钱,并欠下于波赌债8万元无力偿还,致使张某某的妻子于某服农药自杀。

法院查明,于波先后3次开设赌场,200余人参赌。此外,于波等犯罪组织,以讨债不还就绑架家人为由,强行霸占他人房屋2套。此外,于波先后2次,在游戏厅饭店与他人发生口角,致人重伤、轻伤。

尚志市法院认为,于波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犯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0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至82万元不等罚金。责令于波退赔违法所得210万元,予以没收;

哈市呼兰区孔繁刚等4人

恐吓、拘禁他人强行要账

2013年3月,孔繁刚纠集隋某、何某等人将被害人任某某约至哈市呼兰区裕田小区刘元春家,向任某某和他的亲属门谋谋索要债务,并强行将二人带至呼兰区隋某经营的商服内,对任某某、门某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并实施非法拘禁,逼迫任某某出具一张12万元的欠据。事后,任某某为索回欠据给孔繁刚8万元。同年7月,孔繁刚以同种方式向被害人宫某某索要债务,并殴打宫某某致轻伤。

此外,孔繁刚还有3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因拖欠汽车贷款不还,就以暴力手段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有人对孔繁刚销售的石料质量产生质疑,孔繁刚便对此人进行殴打,致人轻微伤。孔繁刚还指使他人,以索要欠款为由,恐吓、威胁、辱骂被害人,并在其居住地张贴“欠钱未还”等字样的告示、用水泥等材料将其在呼兰区杨林乡用于经营的烘干塔周围砌筑墙体等手段进行滋扰。

呼兰区法院认为,孔繁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孔繁刚等人为索要债务,用暴力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4被告人均系主犯。依法判处孔繁刚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他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5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哈市香坊区许振江团伙收货车“保车费”130多万

2013年,许振江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熊某、蔚某等三人(均在逃),崔某为三人配备了“保车”使用车辆,形成了成员相对固定的“保车”团伙,利用超载货车车主、驾驶员害怕被交警部门处罚的恐惧心理,长期为从河北省唐山市、秦皇岛市等地开往哈尔滨市市区内的违规超载大型货车提供“保护”并迫使货车车主、驾驶员按次向其缴纳30至100元不等的“保车费”。截至2018年7月,许振江向35名被害人共计收取“保车费”138万余元。许振江等人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和货运市场秩序。

香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振江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崔某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处许振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崔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的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许振江的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哈市道外区马宏图2人参加黑社会实施“套路贷”

2015年12月,马宏图、陈俊铭参加了杨志(已判刑)组织、领导的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实施“套路贷”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成为该组织成员。马宏图在该组织中负责接待、催收业务,陈俊铭负责办理手机分期套现、催收业务。该组织由杨志组织领导,采用签署空白租、卖房协议、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手段,对借款人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抢劫、盗窃、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破坏了当地的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在该组织中,马宏图及陈俊铭以实施“套路贷”的方式对被害人许某某等人实施诈骗犯罪2起,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起,还包庇了一起杨志涉嫌犯罪的案件。

道外区法院认为,马宏图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马宏图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判处陈俊铭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责令马宏图、陈俊铭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应的被害人。

木兰县武志、刘喜权组团敲诈老师、公务员等

2016年下半年,倪某(在逃)伙同刘喜权等人开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至2018年年初,逐渐形成了以倪某为首要分子,以武志、刘喜权以及陈一铭(均已判刑)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针对木兰县内一些在职教师、公务人员、部门领导等人,通过有违规行为相要挟,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武志、刘喜权伙同倪某等人有分有合,先后对被害人杜某、许某某、石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起。其中武志参与敲诈勒索3起,犯罪金额45000元,分得赃款5000元。

木兰县法院认为,武志、刘喜权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武志、刘喜权均系主犯,武志有自首情节。依法判处武志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刘喜权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武志、刘喜权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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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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